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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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2007】139号
司法鉴定 收费 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
2006-07-06鲁价费发[2006]139号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制定<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的请示》(鲁司[2006]25号)收悉。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883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我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收费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限于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公告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按照“谁鉴定谁收费”的原则收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代收费或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案并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每项业务收费的具体数额,要在《委托受理协议》中注明,收费后要向委托人出具税务发票。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和特殊项目检查费,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按实际发生费用另行收取。 五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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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各种材料的收集、整理、编目、检索等工作进行规范,以保证司法鉴定档案的完整、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四条 本司法鉴定机构从接到鉴定委托书时,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需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机构总师办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五条 归档立卷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书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种类,集中保管。具体要求是:归档文书材料收集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美观。
第六条 鉴定档案归档立卷实行一案一卷,复杂的可以一案多卷。
第七条 根据司法鉴定实际情况,归档立卷按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分类原则以及时间进行整理立卷。
第八条 鉴定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司法鉴定委托书; (二)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收 费 标 准 序号 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 1 2 3 4 5 6 7 三(1) 1 2 3 4 5 三(2) 1 2 3 4 5 6 1 2 收费项目 审查会计报表 50万元及以下 50-100万元 100-300万元 300-600万元 600-1000万元 1000-2000万元 2000-4000万元 4000-6000万元 6000-8000万元 8000万-1亿 1亿以上部分 验证企业资本 资产 10万元以下 资产10-50万 资产50-100万 资产100-300万 资产300-600万 600-1000万部分 1000万以上部分 资产评估 100万及以下 100-500万部分 500-2000万部分 2000-5000万部分 5000万以上部分 资产评估 (一)计件收费 计费额度(万元) 100以下(含100) 100以上~1000(含1000) 1000以上~5000(含5000)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10000以上~100000(含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收 费 标 准 序号 一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二 1 2 3 4 5 6 7 三(1) 1 2 3 4 5 三(2)
收费项目审查会计报表 50 万元及以下 50-100 万元 100-300 万元 300-600 万元 600-1000 万元 1000-2000 万元 2000-4000 万元 4000-6000 万元 6000-8000 万元 8000 万-1 亿 1 亿以上部分 验证企业资本 资产 10 万元以下 资产 10-50 万 资产 50-100 万 资产 100-300 万 资产 300-600 万 600-1000 万部分 1000 万以上部分 资产评估 100 万及以下 100-500 万部分 500-2000 万部分 2000-5000 万部分 5000 万以上部分 资产评估 (一)计件收费 计费额度(万元)
收费标准按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12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 6000 元 7000 元 9000 元 10500 元 12000 元 万分之 1.2 按验证资产总额分档计费 6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2500 元 3000 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09.9.1
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 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 法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 法医、
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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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市精神病司法鉴定有关工作的联合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科学地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 委托或者申请在北京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以及在北京市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以下称“办案机关”)涉及需要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委托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和精神病司法鉴定人
第六条 从事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以下称“精神病司法鉴定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报北
山东省职教集团管理办法
山东省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 2012 49号),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推动职业教育集团向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设区的市成立的区域性和行业性职业教育集团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教集团的条件要求
第三条 职教集团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组织为指导、以专业或专业群为纽带、以企业和应用型、技术技能型院校为主体,实现企业行业与学校共同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产教联合体。 在职教集团的工作运行中,政府承担政策制定、工作推进、效果监督的任务。行业组织主要在行业人才培养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办学方向、专业改革、评价监督等方面指导集团化办学。企业和职业院校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合作方和利益共同体。 职教集团的发展要有利于整合多方力量,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有利于深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系统培养技能型、 — 1 —
技术型,以及其他应用型人才,提高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代) 姜大明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
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经依法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编制名册。未经编入名册的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面向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服务。
机构名称: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353号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来茂德
机构负责人:来茂德
电 话:(0571)87217286 传 真:(0571)87217286
邮 编:310006 电子邮箱:smart_serene@http://www.77cn.com.cn
许可证号:33010500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类司法鉴定;法医病理类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法医毒物类司法鉴定;法医物证类司法鉴定;文书类司法鉴定
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执业司法鉴定人:78名
机构名称:浙江商检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王纲
机构负责人:王纲
电 话:(0571)85786191 传 真:(0571)85786182
邮 编:310006 电子邮箱:zhejccic@http://www.77c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