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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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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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二、计税依据:

一般纳税人: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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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有关业务人员收到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首先对包括购销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货物名称数量等票面信息

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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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对使用单位的技术服务,维护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依据本办法对服务单位的专用设备销售、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等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全国范围内专用设备的质量和供应,并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核定或调整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专用设备生产和全国范围内的供应,负责全国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服务规范和监管办法。

第五条省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服务单位负责本地区专用设备的供应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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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内容总结:

要素 1.征税范围 2.税率 3.增值额 4.税额计算 5.清算 6.优惠政策 征与

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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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提示1】20%是起征点,不到不征。

【提示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

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法人纳税人:房地产所在地。

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 内容总结:

要素 1.征税范围 2.税率 3.增值额 4.税额计算 5.清算 6.优惠政策 征与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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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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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土地使用行为,强化国有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益金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第三条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直接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二)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三)改变原土地用途,用于经营的; (四)改制企业未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的;

(五)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合资经营或以地易房的;

(六)“三资企业”无偿使用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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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公司增值税转型实施管理办法 Microsoft Office Word 文档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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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值税转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公司准确执行并充分享受国家增值税转型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技改部设备处、计财部设备财务派驻处、公司设备部、硅钢事业部、技改工程部等为公司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的单位及结算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转型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做好设备、工程材料进项税抵扣相关事宜,确保各项进项税全面、准确的计算,以及抵扣申报手续按时限有序进行。

第四条 公司计财部负责设备和工程材料进项税抵扣工作的全面管理。具体职责为:

(一)制订设备和工程材料进项税抵扣工作实施管理办法,并随着业务的开展,不断的完善和修订;

第 1 页 共 23 页

(二)对委托其他单位采购的设备和工程材料索取并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抵扣凭证进行核实确认;

(三)对计财部负责在ERP系统内进行校验范围的发票按要求及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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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

1998年3月26日 国税发[1998]04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增值税日常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