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管理条例 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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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八章 附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
新能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修订)
新 能 源 学 院
新能源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部分 沈阳工程学院社团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文明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生活,促进学生的课余生活,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必须接受院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支持下成立的以培养健康 情趣,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文化修养,促进全面发展为宗旨的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五条 会不能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协会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部门是院团委社团部。 第七条 协会是我校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学生组织,其主要负责人由协会选举产生。其任务是对协会的工作及主要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协助管理部门管理活动资金。
第八条 协会的名誉会长、顾问。
1、协会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外聘请若干政治素质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人
爱心助学社社团积分管理条例
湖北工业大学爱心助学社
社团积分管理条例
总章
一、 本管理办法经爱心助学社第六届理事会通过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爱心助学社会员。
三、本管理办法如需修改必须经过爱心助学社理事会通过。 四、介于秘书处特殊的工作性质,秘书处成员考核由秘书处部长及社长、副社长进行,秘书处部门考核由社长及副社长进行。
五、秘书处每月向社长、副社长上交考核表,并根据日常考核分数对每月表现优秀的部门和社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每学期根据表现情况评出“优秀部门”“先进社员”,年终“先进社员”上报社团联,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先进社员”只包括当届新社员。
具体方案
一、 本制度分为个人积分制度和部门积分制度。
二、 评比办法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评比。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由
秘书处进行,最终分数作70%加权;年终评比由投票结果决定,最终分数作30%加权;两分相加为最终得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更改加权比)。
日常考核
一、 社团成员考核条例
第六届爱心助学社文档(10—11学年)
湖北工业大学爱心助学社
1、 社员在部门会议上迟到扣1分,旷到扣2分,早退扣1分,
社员在全体社员大会及其他集体活动上迟到扣2分,旷到扣3分,早退扣2分。理事会成员违规按社员的2
爱心助学社社团积分管理条例
湖北工业大学爱心助学社
社团积分管理条例
总章
一、 本管理办法经爱心助学社第六届理事会通过后即日起开始实施。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爱心助学社会员。
三、本管理办法如需修改必须经过爱心助学社理事会通过。 四、介于秘书处特殊的工作性质,秘书处成员考核由秘书处部长及社长、副社长进行,秘书处部门考核由社长及副社长进行。
五、秘书处每月向社长、副社长上交考核表,并根据日常考核分数对每月表现优秀的部门和社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每学期根据表现情况评出“优秀部门”“先进社员”,年终“先进社员”上报社团联,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先进社员”只包括当届新社员。
具体方案
一、 本制度分为个人积分制度和部门积分制度。
二、 评比办法分为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评比。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由
秘书处进行,最终分数作70%加权;年终评比由投票结果决定,最终分数作30%加权;两分相加为最终得分。(可根据具体情况更改加权比)。
日常考核
一、 社团成员考核条例
第六届爱心助学社文档(10—11学年)
湖北工业大学爱心助学社
1、 社员在部门会议上迟到扣1分,旷到扣2分,早退扣1分,
社员在全体社员大会及其他集体活动上迟到扣2分,旷到扣3分,早退扣2分。理事会成员违规按社员的2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天津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校学生社团,是指天津市高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高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学生联合会和所属院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高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高校学生社团受所属院校党委的领导。各高校团委受党委委托,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天津市学生联合会是在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唯一的以高校学生为主体的一级社团。各高校团委经本校党委委托应对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定期总结并向天津市学生联合会秘书处汇总。
第六条:高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生活动经费中划拨和
枪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
储蓄管理条例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国境内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办理储蓄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
工伤管理条例
2012年最新版工伤管理条例
核心提示:搜活动房网整理的最新的工伤管理条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仅供参考,如遇实际问题请联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
农机管理条例1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
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合肥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区、县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