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社团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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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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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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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冀信联发?2008?62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省联社对原《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96号)进行了修订,并经省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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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四月 日
主题词:省联社 信贷管理 规章制度 通知
抄报: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内部发送:省联社领导,省联社理事,各部(室、中心)
联系人:李淑芬 联系电话:0311-66009928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8年4月 日印
(共印2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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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XXXX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XX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XXXX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保体是指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总称。联保小组内各成员叫联保体成员。信贷员包括客户经理。
第四条 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各基层社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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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五条 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3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现就贯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办法》和《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和《指引》实施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按合同全部支付(即所余未拨付部分)的
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必须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办法》和《指引》规定的支付条件和方式。贷款人应立即与相关当事人主动协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办法》和《指引》有关贷款支付的要求。
二、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单笔支付金额小于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取借款
人自主支付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12日 实施日期:2010年02月12日 (中央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六章 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
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贷款保证担保…………………………………………………4
第一节 保证人的资格……………………………………………4 第二节 保证人应提交的资料……………………………………7 第三节 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10 第四节 保证合同的订立…………………………………………12 第五节 保证担保的管理…………………………………………14 第六节 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16 第三章 贷款抵押担保…………………………………………………17
第一节 抵押物的范围……………………………………………17 第二节 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20 第三节 抵押担保的调查和审查…………………………………23 第四节 抵押合同的订立…………………………………………26 第五节 抵押物登记与保险………………………………………27 第六节 抵押担保的管理…………………………………………29 第七节 抵押权的实现……………………………………………33 第四章 贷款质押担保…………………………………………………35
第一节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
法律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银行业统计管理,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下文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监管统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顺应市场形势,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经区联社研究审议,根据东川实际情况制定了《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上报区联社。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仓单质押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顺应市场形势,大力开展新业务,保障东川区联社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仓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很实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联社营业部及各信用社所开展的仓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仓单质押的设定
第三条 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有关部门注册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有关部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54号)
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
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