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相关的资料有哪些?“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其已经立案审查的案件需借阅相关案卷的,凭《调(借)阅案卷通知书》,并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但内部副卷除外。
人民检察院自借卷之日起二个月内将案卷归还人民法院;特殊情况不能归还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续借手续,但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复查或已经提起再审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暂缓借卷。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案件,应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下列抗诉案件,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 (一)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维持的。
第四条 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人数随抗诉卷宗送达抗诉书副本。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的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
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正确发挥二审法院对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一般不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属下列情况的,不应发回重审: (1)原判决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只是次要事实未予查清或认定错误; (2)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调查,但确实无法查清的。
第三条 原判决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不再发回重审。
第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泉州市被告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厚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向他人租赁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的一处民房作为经营场所,雇佣一名工人从事磨具电镀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下水道排入厂房后方排水沟渗入地下。龙厚有还不时将沉淀在水沟里的废水装入桶中运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动车站前的荒地进行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2013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督支队、泉州市丰泽区环保局查获上述电镀加工厂,并提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加工厂车间总排口废水样品中的六价铬浓度达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507倍。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龙厚有被抓获归案。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厚有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4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一、泉州市被告人龙厚有污染环境案 【案情】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龙厚有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也未建设相应的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措施,向他人租赁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的一处民房作为经营场所,雇佣一名工人从事磨具电镀加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污水未进行任何处理就通过车间下水道排入厂房后方排水沟渗入地下。龙厚有还不时将沉淀在水沟里的废水装入桶中运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动车站前的荒地进行倾倒,对环境造成污染。2013年9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督支队、泉州市丰泽区环保局查获上述电镀加工厂,并提取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经检测,上述加工厂车间总排口废水样品中的六价铬浓度达701.6毫克/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3507倍。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龙厚有被抓获归案。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厚有在从事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合理配臵审判资源和充分利用诉讼外资源、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第三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台港澳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
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当认定有关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应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台港澳企业未依规定通过相关就业服务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009-11-18 13:36:25| 分类: 江苏省高院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
小 订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
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
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
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
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试行)
2009-11-18 13:36:25| 分类: 江苏省高院规定 | 标签: |字号大中
小 订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7月8日第24次会议
讨论通过)
一、总则
1.为统一规范执行工作,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特制定本细
则。
2.本细则是全省各级法院组织实施执行工作的操作规程。 3.全面推行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机制。依照合法、公开、公正、效率和分权制约原则,根据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从立案、执行准各、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分、异议审查、执行期限、结案等各个环节上对执行案件实行流程跟踪管理,明确办理期限,确
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公正、高效的执行。
4.执行案件实行立案归口管理。执行案件必须经由各级法院立案庭统一立案后,方可交由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
的,也必须纳入立案归口管理中。
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
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适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与代表国家的政府、有国家投资的公司或者集体发生民事纠纷时,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只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依法进行的,那么使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就不在人民法院,而在于这些企业的具体经营人员,不能把具体经营人员经营不善的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要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一方的财产。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设立、变更、转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02.06 【实施日期】2002.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2年2月6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
(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 1 / 8
(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
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