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子能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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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标准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杨晓龙,男,1 968年10月4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81004061X,现住凌源市大西街广 永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妻子赵玉梅,1 969年9月 3日 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909030040,现 住址同上。
乙方(买受人):董亚日,男,1 967年6月1 7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706170617,现住凌源市光明路 62-6号楼5单元517室。妻子杨晓芳,1970年8月11日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00811062X,现住址同 上。 甲方现有坐落在凌源市凌钢东区【房屋所有权证:凌房字 第01942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凌字第020362号】,栋号:3-35,砖混结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附属设施(仓房、菜窖)作价人民币捌万元整(¥80,元)出卖,乙方自愿应价承买。具体事宜双方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并经公证之日,乙方公证前支付清结购房 款,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后,双方实际履行本合同。 二、由乙方向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
通讯地址: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聂店村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140700200029031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07407603245A___
法定代表人:_杨长水__ 联系电话:__3363156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占有份额: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_晋中裕茂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
通讯地址: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聂店村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140700200029031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07407603245A___
法定代表人:_杨长水__ 联系电话:__3363156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 占有份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备案证明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若干思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若干思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若干思考本文作者王丹、肖文原创投稿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若干思考
王丹肖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对该规定所作的说明已作了较明确的阐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较强。但对于商品房现售的条件,法律和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对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述司法解释亦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认识。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当然包括商品房买卖)作为强制性规定理解,则商品房现售合同生效条件应为房地产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上述理解显然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房现售条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则违规开发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备导致合同无效的其它事实,买卖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护,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因为没有行政法规和法律对商品房现售条件作其出限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笔者认为,在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关的立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2010年11月签订购房合同时的样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备案证明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注意:若有共有人,请在附件五上填写共有人相关信息。 乙方(买受人):
【本人】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 姓名:国籍: 【护照】【本省户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外省户籍】
【】
户籍所在地:【境外户籍】
居住(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买受人、出卖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出卖人)以、编号
2010年11月签订购房合同时的样本
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
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人:
制定理行政工山东省商管局目录
说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章.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
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
人
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
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1
注 意 事 项
1、本合同适用于本市商品房内销、外销,预售、销售。
2、本合同除签署部分外,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填写。
3、本合同空格部分若无内容,可保留空白。
4、本合同不得翻印。
2
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
第一部分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池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也可作 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乙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 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并出 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 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双方约定填写内 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如在空格部位未填写内容的,应为实际情况未发生或 买卖双方不作约定。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 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
第二部分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山东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SDF-2015-0001合同编号:号
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买受人:
制定理行政工山东省商管局目录
说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其他事项第十章.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结合山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后制定。各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
章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
人
应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
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
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
甲方(出卖人):四川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2011年 月 日,乙方为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鹭岛之星】 【栋】 【单元】 【号】 房屋,与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约备案号: )。现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经双方协商,依照《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法律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一、乙方因无法按照其与甲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现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
二、乙方同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三、因双方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签约备案登记手 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