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公告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挂牌出让海淀区东升乡居住、商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宗地基本情况:
本次挂牌出让宗地位于海淀区东升乡蓟门桥北。具体四至为:东至西土城路,南至锦秋南路,西至锦秋东路,北至国管局宿舍及国家标准局。该宗地将以“三通一平”的形式挂牌出让。
宗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如下表:
挂牌编号 用地性质 出让年限 居住70年 商业40年 综合50年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控制规模 (平方米) 京土整储挂(海)居住、商业金融用地 [2010]019号 44507.602 其中:建设用地≤104537 34253.218 二、挂牌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60000万元,竞价阶梯为人民币500万元整,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四、本次挂牌出让竞价的起始时间为2010年2月22日9时起,挂牌竞价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8日15:00时止。
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邮寄及口头报价。
五、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实施后评估调查问卷-A
答卷人基本信息:
从事工作: 所在省(区、市): 说明:
请把您认为合适的选项填入括号内,或在横线处填写适当内容。未标明“可多选”的问题只选一个答案。
1.你是否了解39号令:( )
A 熟悉 B 了解 C 听说过 D 不了解
(如果了解39号令,请继续回答第2题;如果不了解,请直接回答第3题) 2.你是通过什么渠道了解39号令的(可多选):( )
A 培训 B 普法活动 C 媒体报道 D 自己看相关文件 3.你不了解39号令的原因是:( )
A 不关心 B 与本职工作无关 C 没有渠道了解 4.你所在地区是否有细化39号令的文件或办法:( ) A 有 B正在制定 C 没有 D 不知道
5.根据39号令的规定,下列哪些用地应当招拍挂(可多选):( ) A 商品住宅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一、招标出让土地程序
1、土地交易的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土地市场载体、媒体等形式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书面邀请进行的招标 招标人应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交易机构。
2、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1)具有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或其他综合目标的;
(2)土地用途有严格限制,可能仅少数单位或个人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3、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交易的,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或转换为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4、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补充或撤回公告的,并在开标日不少于3日前告知当事人。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投标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书面签字加盖公章;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按周边土地市场价5%收取。
招标公告中告知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以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
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加强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应干预评估活动,由被委托方客观、独
法律知识规定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北京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保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主管部门。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当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31日 财综[200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居间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TJ2010-01
委 托 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 间 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买方,出让上述土地使用权。
第二条 乙方应积极联系买方,为甲方提供成交机会。
第三条 经乙方介绍促成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的,甲方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总额的百分之 ( %)向乙方支付报酬,自甲方收到土地出让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乙方报酬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 乙方未促成居间事项成交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条 乙方在居间期间应该保守居间活动期间所知悉的有关秘密,不得私自泄露,若泄露造成委托人损失,居间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
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2-8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大 中 小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
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
(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
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
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
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