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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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的意见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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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注?2008?266号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

股权工作的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助执行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对以上法律文书的解释性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协助执行的范围不应超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事项。《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执行事项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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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并说明理由。

三、协助执行冻结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企业注册部门进行冻结登记。企业注册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通过实施警示登记的方法完成冻结登记。如果《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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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苏工商注?2008?266号

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

股权工作的意见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助执行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或投资。人民法院对以上法律文书的解释性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一致的,不作为协助执行的依据。

二、协助执行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协助执行的范围不应超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事项。《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的协助执行事项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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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责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函告人民法院无法执行并说明理由。

三、协助执行冻结股东或投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法人企业的股权或投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或投资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由企业注册部门进行冻结登记。企业注册部门依照《企业登记管理警示制度》的规定,通过实施警示登记的方法完成冻结登记。如果《

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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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8年10月济阳县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杨某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分。2009年10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多次催要,但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下,杨某将陈某诉至县法院,并依法申请保全陈某名下所有济阳县房权证城区主房产一套。2010年5月县法院查封陈某房产保全价值4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应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已查封的陈某所有的房产。正当县法院对已查封陈某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期间,案外人郭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主张对查封房产有所有权,请求停止评估拍卖行为。郭某称“所查封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我所有,并支付房价35万元而居住至今,因种种原因,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郭某所言属实,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该房产。杨某收到裁定后认为中止执行不当,依法将郭某起诉到法院,请求继续执行该房产。

县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认为,杨某于2010年5月28日申请查封了陈某的房产,但该房产早已于2010年3月7日卖于郭某,郭某已支付全部房价款,并实际占有,虽然尚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过错。合议庭合议后裁定中止对陈某名下所有济阳房权证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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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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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

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中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积极研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报告》可以看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这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党政领导干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而且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这必须引起全党特别

玉山县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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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人民法院司法协助员名单

怀玉乡:谢仁财 男 维稳信息员 玉山县怀玉乡

陇首村:张林荣 男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陇首村 金坪村:杨进园 男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金坪村 洋塘村:吴美英 女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洋塘村 玉峰村:卢 芳 女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玉峰村 东社村:王芳仕 男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东社村 蒋家山:童昌湖 男 村主任 玉山县怀玉乡蒋家山村 关口村:程秀富 水阁村:童长义 白泥村:陈新福 马路村:童为庆 后叶村:王 犬 锦溪村:陈帝云 樟村镇:汪会泳 樟村村:叶祖军 青山坝:汪金水 方村村:洪岳辉 南沅村:叶英青 墩头村:章其华 进士村:张国庆 双溪村:郑水生 百果村:叶小平 营盘村:邱荣机 雁门村:肖小波 茹茅村:余世万 南山乡:谢吉明 王石村:王秀傲 港口村:黄吉云 胡村村:程阳兴 大葛村:张和福 王坊村:吴清亥 太甲村:罗来金 临湖镇:张志翔 藻溪村:付远海 仓坞村:周太臣 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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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优质推荐】

为解决执行工作中常见的若干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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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的

操作流程

1、组成合议庭(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17条);

2、中止有关被申请财产的执行程序(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22条);

3、指定清算组并制作《指定清算组成员决定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条22、38条)【决定书内容:指定清算组成员、指定清算组负责人、确定清算组成员报酬、清算组清算工作方案制定期限、完成对被申请人接管工作的期限(中介机构或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确定)】;

4、清算组组建工作团队,并将名单报人民法院备案(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34条);

5、清算组制定清算工作方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8条);

6、刻制清算组印章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7、接管被申请人、开立清算组账户; 8、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9、清算组清理被申请人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0、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予以确认(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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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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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0年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工作中的委托评估、拍卖行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确保执行公正,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对全省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和拍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不准买受拍卖物。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由执行庭统一管理。不准个人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准个人擅自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四条 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依法独立进行评估和拍卖。人民法院应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