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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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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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抵押制度本身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以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是否可以认为《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

关于抵押权若干问题的探讨(一)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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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而抵押制度作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对保障债权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增强主体的信用,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抵押制度本身也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断发展的,因此,自我国担保法颁布以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拟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

我国现行《担保法》在保证制度中,规定了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但是在抵押制度中并没有规定期限问题,《担保法》第39条中规定了“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对此是否可以认为《担保法》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是有效的。因为尽管抵押权为物权,但是抵押合同仍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主、自愿。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抵押期限,视为抵押权人接受了对抵押权的期限限制,抵押权人只能在该期限内实现抵押权,更何况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期限,所以这种约定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尽管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限性,但并不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以所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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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利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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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声明人(抵押权人):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声明内容:

因申请人 唐山市骏腾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的注销抵押登记,并郑重声明如下:

申请人已经于 年 月 日以房产证号为 ( 全部抵押物的证号 )的 个房地产(抵押物)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 的主债权,设立了 (他项权证号号抵押登记),现声明人同意申请注销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声明人均知悉,若注销该抵押权,可能对声明人不利,损害声明人利益,但抵押权人仍然要求放弃 号房地产的抵押权,并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房屋登记机构无关。

声明人保证:声明人向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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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

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

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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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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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资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16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A.发生上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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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

生态水利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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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水利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

作者:沈家祥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2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基本产业的水利工程的生态化构建也越来越成了热点议题。构建生态水利工程,既可以为广大社会创设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相对于以往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生态水利工程符合了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需求,构建了传统水利工程和现代生态学的有机结合。下面就简要关于如何解决生态水利工程设计中的问题,以满足现代人控水、用水的需求与对生态自然环境相互和谐、进行有机结合,从生态工程设计角度上谈一谈现代生态水利工程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水利工程;生态水利;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 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基本产业的水利工程的生态化构建也越来越成了热点议题。构建生态水利工程,既可以为广大社会创设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相对于以往传统的水利工程建设,生态水利工程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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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孙鹏 西南政法大学 副教授 , 王勤劳 西南政法大

学 讲师

作为把握物之交换价值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完全可能与把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权并存于同一物上。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和租赁权包括两种情形,即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无论哪一种情形,只要在抵押权实行时租赁权仍然存在,就可能发生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各国法律基本上都以权利设立之先后确定权利效力之优劣:若租赁权设立在先,则该租赁权原则上不受后设定的抵押权的影响;若抵押权设立在先,则后设定的租赁权原则上不能妨碍该抵押权的效力。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也基本上依此原理处理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然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完全合理与必要,特别是,能否通过现行法的改良与补充,更充分、有效地协调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冲突,值得在法学上进行深入地探索与研究。 一、已出租的财产被抵押

在已经出租的财产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权人实行其抵押权之前,毫无疑问,承租人可继续保有租赁物(抵押物)的使用价值而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二者大可相安无事。然而,一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导致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就会引发一个不可回避

1

的问题:租赁权能否继续存在于抵押物之上?

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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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

核心内容: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和增加要求担保,可以处分抵押权本身和次序,比一般债权人优先受偿,可以比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等。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物(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为债权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抵押权保全的权利

抵押权的设定,并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为使用、收益,因而即有可能发生对抵押权的侵害,而致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为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抵押权人特设下述权利: 1、停止侵害请求权

当抵押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这种侵害可以是积极作为的侵害,如对树木的砍伐,土地的毁损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侵害,如对机器不为必要的修理等。需要指出的是,抵押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的行使,不以已经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也不要求这种损害已达到使抵押权人不能完全受清偿的程度,只要侵害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