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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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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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陕西省遗属生活补助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

加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

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 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

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

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

五、 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

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9]266号)规定执行。

六、

陕西省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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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陕劳发[1999]559号

各地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各单位:

随着我省城镇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省“三条保障线”水平都相应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待遇给予适当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含物价补贴)。遗属困难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或离退休金。

二、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原一次性困难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供养人员的范围和条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仍按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0年1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

的,以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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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号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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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审 批 表

死者姓名 胡洪平 死亡时间 2003 年 2月 13 日 死者遗属基本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姓名 胡学金 罗会清 胡潇 年龄 74 61 9 与死者 关系 父子 母子 父子 户籍所在地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太乙镇帽匠垭村13组 太和镇解放下街76号 原补助 金额 138 138 161 补助 系数 1.2 1.2 1.3 调整后遗属补助标准 198 198 215 调整标准前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变动情况 城镇居民2006年7月1日至2006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期间 年7月31日期间 最低生活系数 保障标准 135元/人/月 150元/人/月 城镇或 农村 户籍城镇 农村 合计 单位意见: 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补发金额 58 192 城镇 1.3 农村 1.2 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 合计补发金额 7月31日期间补发 306 756 364 948 1312 250 主管部门意见: 1062 情况属实,请审批 2007年12 月25日 此表一式

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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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

晋人工字[2002]10号

一、补助原则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困难情况给予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五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因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但尚在大学、中专、技校和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费标准

l、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律以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作为计算基数。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原则上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如当地标准高于省政府标准的可按当地标准执行。若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时,从下一个月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3、死者遗属一般每人每月按80%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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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2010-09-15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市直实际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1、2008年市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50元,按高于保障线标准30%计

算,居住在市区的遗属,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25元。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5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88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去世,其遗属按补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

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补

助标准增加30%计算,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23元。

上述标准从2008年7月起执行。

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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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6-09-14 10:45:05

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人员类型 工作时期 350 310 270 220 现补助标准(元) 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 红军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 工作人员(退休)遗属 建国后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

最新2018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word范文(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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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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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

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大家了解过相关政策吗?在此小编整理好了湖北省遗属困难补助资料给大家,欢迎大家阅读!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

难补助费通知 鄂人〔201X〕7号

各市、州、县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和物价的不断上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水平相对下降。

为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生活需要,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挂钩的比例。

现将调整的比例标准通知如下: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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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1997?64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资制度的改革、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变化,较好地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补助对象:父(包括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县经及县以上医院鉴定,并出具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下同);

2、母(包括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第 1 页 共 3 页

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重庆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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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1997?65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人事局、财政局,各区市县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中央驻渝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渝人发?1997?64号),现对贯彻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确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律以遗属本人常住户口为准。常住户口变动后,应从户口迁移的次月起,改按迁入地的标准执行;

二、遗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基本工资。其中:

1.死者生前未参加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可在其生前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三项之和)的基础上增加14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

2.死者生前未参加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在其生前标准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70元,作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控制总额;

第 1 页 共 3 页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