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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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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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计量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13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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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卫生计生、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物价、畜牧、工商、质监等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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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含宽带数

2-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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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规范项目验收行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的验收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改造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改造项目验收分为供热单位自验收、区县检查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并按照《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验收规范》(附件1)执行。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改造方案编制服务单位、供热计量和节能设备及附加安装服务单位等单位,对照改造方案、验收规范,对每个改造项目进行自验收。

第六条 改造项目完成后,供热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结算工作,并委托财政部门认定的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核,形成第三方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第七条 供热单位完成自验收和项目结算后,应当向所

在区县市政市容委提交检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资料: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2);

(二)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含图纸及有关附件、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复印件);

(三)供热

130通知(供热办 供热计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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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京政容发〔2010〕130号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

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北京市推进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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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和《北京市居住建筑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我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供热计量收费顺利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的有关责任,减少相应纠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二、各区县市政市容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商分局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

东营市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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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体育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东营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开发布,能够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育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布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局与市直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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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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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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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

2022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国家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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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8月25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保证质量、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和铁锋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供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保、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以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为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热电联产、大型热源等集中供热管网范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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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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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威城区(以下简称为城区)供热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维护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市政共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供热应当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和改造分散供热,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供热建设和供热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城区中央、省属驻武单位、市级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凉州区政府负责城区区属单位供热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发改、环保、物价、国土、规划、劳动、安监、质监、工商、**、消防、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同搞好城区供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热逐步推行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热源生产单位、供热产销单位应当确保城区供热正常进行,并积极推进城区供热的科技进步,提高城区供热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供热效果。

第二章 供热规划、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