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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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9日
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镇、乡、村,不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交通区位、产业基础、历史文化、自然条件、经济社会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
海南省评职称条例
首页 | 机构介绍 | 职称评定 | 师资状况 | 日元贷款项目 | 人才招聘 | 规章制度 | 主页 >> 职称评定 >> 海南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 来源: 人事处 ] 2006-5-24 10:00:00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15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15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行开发建设,从事旅行经营和旅行业治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业,是指利用旅行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行者和要紧为旅行者提供交通、游玩、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市进展旅行业,应当发挥首都优势,突出北京特色,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旅行资源爱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旅行行政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内旅行规划的编制、旅行业促进、旅行资源开发与爱护、旅行教育和培训工作,依照本条例对旅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治理,爱护旅行市场秩序。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旅行业进行治理。
旅行行业协会能够依照会员需要,提供旅行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旅行市场开发、旅行促销,开展行业交流、行业培训,能够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旅行进展的政策建议。
第七条本市鼓舞和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破坏旅行资源和损害旅行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二章旅行促进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旅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研究旅行进展的方针、政策,和谐解决旅行工作的重大咨询题。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旅行进展专项资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省根据本省实际于2009年7月24日由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目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有农(林)场,依法确定的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域,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节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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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流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黄河、沁河干流外的一切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究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全省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专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涉及两市(地)以上的主要河道,由省或授权的市(地)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涉及两县(市)以上的主要河道,由市(地)或授权的县(市)河道主管机关设置专管机构实施管理。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和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管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增殖等渔业生产及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渔业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交通、海事、海警、公安、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障渔业执法
工作经费,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保护渔业资源及水域、滩涂生态环境。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渔业、发展改革、水利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测绘管
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的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测绘工作,行署、市、县(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
作。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任务登记,实施测绘质量监督,负责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和地图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测绘事业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31 13:03 稿件来源: 【标题】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1.12 【实施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题注】(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