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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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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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8月24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五年二月四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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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一、初始注册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

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

TQ12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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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管理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管理规定 TQ123-2004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执行国家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相关的文件规定,规范本公司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制度,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具体要求

2.1应有注册人员签字盖章的项目范围

2.1.1 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的项目: 1) 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项目(分类见附录1) 2) 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分类见附录2) 3) 工业建筑中型以下但火灾危险为甲、乙类的项目

2.1.2 须由注册建筑师以及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的项目: 1) 工业建筑中型以下,火灾危险为丙类的工业建筑项目 2) 民用建筑三级项目

2.1.3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以外项目暂无需注册人员签字盖章。 2.2 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所规定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底图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2.1 民用建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建筑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 (注册建筑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2.2.2 工业建

海南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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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琼人社函?2012?650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12?5号)精神,现将我省2012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的组织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二、考试设置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有: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考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从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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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2005-3-8 12:06:05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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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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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相关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

(2018年)

序专业 执业范围 号 分类 专业划分

旧专业名称 新专业名称 本专业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1 港口与航土木 道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相近专业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交通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序专业 执业范围 号 分类 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名称 1 土木 水利水电工程 其它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 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 土木水利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水工建筑力学 水利水电 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水文与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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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价格体系中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法律,如《价格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依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共有十六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收费管理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适应市场的企业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及其具体标准的依据是《价格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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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item/flfgk/gwyfg/1997/21941199774.html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1223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 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 、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 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 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 、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 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 规模相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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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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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1223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 和人身安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通过对地形 、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 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及 其相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 方法,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 、论证,编制建设所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凡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 ,方可开展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业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工程咨询、技术 服务,不须再单独领取工程咨询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的发展,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 规模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