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农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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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若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2-18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农委
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市农委制订的《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基本农田保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按照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市辖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
市辖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由市房地局和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耕地原则上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
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8]8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8.08.30 【实施日期】2018.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8〕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 》(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7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7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48.61亿元,较上年增长6.43%。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松江区,较上年增长16.76%。 1 / 4
2017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20.23亿元,较上年增长8.55%。义务教育财政拨款
增长最快的为松江区,较上年增长20.8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
市农委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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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沪农委[2012]104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现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4月9日
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委发[2012]7号)、《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
上海市消毒产品
上海市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上海AA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 徐汇区BB路CC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 邮 编 2000XX 填表日期 200X.X.X
上海市卫生局制
填写申请书须知:
1、填写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打印 2、第2~6页由申请人填写 3、第7~8页由受理机关填写
4、在生产场所示意图中需标明面积、车间名称、生产工艺流程、布 局流向(人流、物流通道)、卫生设施位置(洗手、风淋、紫外灯、灭蚊灯等)、有关设备位置及卫生防护设施位置等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所附资料必须加盖公章)
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 4、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5、 产品品种目录 6、 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文件 7、 生产环境测试报告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列出名称)
-1-
申 请 书
上海市卫生局:
本申请单位承诺: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
上海市实验学校
上海市实验学校
2012学年度先进集体、优秀学生表彰名单
浦东新区先进班集体:
高一(6)
高二(1)
高三(4)
浦东新区优秀小队: 中二(5)飞翼中队绿叶小队
浦东新区优秀学生干部: 王 天 高一(6) 浦东新区优秀共青团员: 武光宇 中三(2) 浦东新区三好学生:
庄瑞良 高二(4) 耿萌哲 高二(6) 姜子禺 高三(6)
浦东新区优秀少先队员: 李子余 中一(5) 张世逸 中二(2)
周家渡社区美德好少年: 陈斯远 中一(1) 夏宁昊 中一(2) 王哲煜 中一(3) 顾思闻 中一(4)
蒋理惠 中一(5) 徐梓珩 中二(1) 濮易凡 中二(2) 林雨荃 中二(3) 李知怡 中二(4) 万晨昱 中二(4) 马沁怡 中二(5) 华 力 中三(1)
陈天奕 中三(3) 袁康洪 中三(4) 韩 振 中三(5)
校优秀中队: 中一(3) 中二(4) 中三(5) 校先进班集体: 高一(4) 高二(4)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
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沪府发[2004]3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30 【实施日期】200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4]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1 / 2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
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返 回 上一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篇 置页面底部 [下载] [打印:HTML TXT] [小 中 大] 页内查找 [显示\法宝之窗\ 【法规标题】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24号 【批准部门】 【发布日期】2010.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类别】 房地产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2000.07.01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文件代码】17463095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1999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
上海市职称工作问答
职 称 工 作 常 见 问 题
1、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网站? 本市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审通知和相关附件,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的信息,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公共人事服务”的 “职称专家栏”及时公布。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信息,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及时公布。
2006年开始,本市部分中高级评委会实行了网上申报评审,相关申报人可在上述两个网站登录网上职称服务系统查询申报。
2、本市职称评审的对象和范围?
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的申报条件,都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对于户籍和档案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的业绩材料时,需由档案所在地核实或本市人才服务机构提供诚信档案的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
1
3、每年度各系列职称评审的时间和有关规定?
各系列中高级职称评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2018版)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2018 版)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
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
(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
2010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 送审稿 上海市基准地价研究课题组 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 1 1.1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
-------------------------------------------------------------------- 1 1.2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 3 1.2.1 居住用地
----------------------------------------------------------------------------- 3 1.2.2 商业用地
----------------------------------------------------------------------------- 9 1.2.3 办公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