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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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4月8日起施行。
署長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珠澳跨境工業區
珠海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海關對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以下簡稱珠海園區)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珠海園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珠海園區實行保稅區政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稱區外)之間進出貨物在稅收方面實行出口加工區政策。
第三條海關在珠海園區派駐機構,依照本辦法對進出珠海園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珠海園區內企業、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
第四條珠海園區實行封閉式管理。珠海園區與區外以及澳門園區之間,應當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圍網隔離設施、卡口、視頻監控系統以及其他海關監管所需的設施。
珠海園區和澳門園區之間設立專用口岸通道,用於兩個園區的貨物、物品、
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珠海園區和區外之間設立進出區卡口通道,用於珠海園區與區外之間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人員進出。
第五條珠海園區內不得建立商業性
海关总署令第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
海关总署令第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9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2-01-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 《ATA公约》)及其相关附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见附件1)项下的暂准进口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上述公约及附约中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活动”)项下的货物,主要包括: (一)在上述活动中展示的货物;
(二)在上述活动中为展示境外产品所需用的货物,如为展示境外机器或仪器在演示过程中所需用的货物等;境外展
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3-13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总署令〔2014〕22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3-13 【生效日期】2014-3-13 【效 力】[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 报关单位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08-28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2005-03-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3号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2001年8月1日
《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及时向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经济运行信息,促进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主要通过审计方法,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已经2010年9月1日国务院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承诺履行法律义务,海关为当事人办理海关事务担保,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关事务担保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6 号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6 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根据所掌握的国外疫情情况,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现予发布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禁止进境物 玉米 禁止进境的原因 (防止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禁止的国家或地区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Zea 亚洲:越南、泰国 mays) Erwinia stewartii (E.
F. 欧洲:独联体、波兰、瑞士、意大利、罗马尼亚、南斯
种子 Smith) Dye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