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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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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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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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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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23号).pdf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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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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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3]59号 【发布日期】1993-06-16 【生效日期】1993-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穗府(1993)59号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六日)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江河湖泊等地面水水质,按照不同功能的水域执行不同的标准值,实施高功能水体高标准保护,低功能水体低标准保护的要求,以利于水资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积极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区划。

一、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

《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和第十条;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同时还依据:

广州市和各区、县(含番禺市,以下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广州市水环境现状,以及水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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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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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武政办[2006]17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修订的《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市环保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修订)

为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市民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适应我市空气环境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

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区域内的空气环境。

二、引用法律法规及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当下列文件被修改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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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

(1998年6月19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1号文颁布;

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64号文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证大气环境资源的有效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与保护。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每年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提交各大气环境功能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分析结果及年度综合报告书。

市建设、规划、卫生、交通、气象、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定期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保护文物古迹为宗旨,根据大气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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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必备材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003年04月11日16:17 本文点击次数:15176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

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

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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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必备材料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003年04月11日16:17 本文点击次数:15176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3095-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

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

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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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