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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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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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重点

第一编物权法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

归属关系——特定的物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所有权制度 利用关系——物的所有权人基于其意思,将所有物交付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以该他人为利用主体的社会关系——他物权制度

2.物权法之概念——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物权法即实质物权法 狭义物权法即形式物权法

第二节物权之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物权的性质——物权是人对人的权利,而非人对物的权利;物权表现的经济形式是人对物的占有

2.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 ②物权以物为客体

③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有物之经济利益的权利 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人身以外,能为人力支配并具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物之特征——非人格性;价值性;稀缺性;支配可能性;独立性;特定物;现有物;原则上为有体物

物之范围——一般为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也包括有形物、视为物、空间、权利

排他性——排除他人侵害、干涉或妨害;同一性质或内容的物权相互排斥而不能并存在同一物上

支配——物权人依

物权法民法总论期末考试重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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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物权总复习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复习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体系 1.民法的概念和精神: 意思自治、相互尊重、人与人的平等对待 2.民法的体系: 权利体系:人身权+财产权(物权、债权) 3.民法的方法: 类推、准用 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3.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 (1)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行为意思 (2)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发出: 发出后死亡的效果 3.意思表示不一致: 错误、解释先行(客观上是否达成合意?) 4.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胁迫 5.意思表示瑕疵的效果: 撤销或不撤销 当事人的选择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区别和联系 1.物权:对物、绝对、支配、排他 2.债权:对人、相对、请求、平等 (三)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四)民法学习方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三)法律行为的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权 代理权的授予——单方行为 3.无权代理(冒名行为可类推) 4.表见代理 二、主体 (一)自然人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监护: 委托监护、指定监护、法定监护 3.宣告死亡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 1.无

民法学(自考)重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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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指导

一、考试相关情况说明

1. 课程性质及特点:《民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是为培养自学应考者掌握和运用民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和解决民法实际问题而设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为7个学分,这在专业课程中是最高的。民法理论经过人类几千年的积淀,理论博大精深,该学科应用性非常强,因此,要学好该课程,必须下苦功夫。现在我们国家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最主要的是合同关系,民法被喻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一点不为过。因此,该课程的重要性如何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2. 指定教材:本课程使用的教材为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编著的《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 新旧教材变化情况说明:本教材是在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变化最大的是第三编物权和第六编侵权责任,主要是因为两部新法,即《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的缘故。这两部分几乎进行了全部的改写。此外,第六章非法人组织也加进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有限责任合伙的内容,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中,也加进了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人身权部分的内容也作了一些变动。这些,对自考的命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应引起我们考生的高度关注。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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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全文共12717字,阅读时间约30分钟

2017年3月17日晚,第443期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主讲“《民法总则》的制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石佳友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薛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出席本期论坛。因篇幅较长,张新宝教授发言部分将分为“《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与“《民法总则》的特色”(附论坛现场答疑内容)两部分推送,本篇为第一部分。本实录稿由论坛组委会编审,经发言人审定。中国民商法律网独家出品,转载请联系授权。

发布计划

4月8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4月9日张新宝教授:《民法总则》的特色

4月10日王轶教授、薛军教授、石佳友教授谈《民法总则》的制定

主讲嘉宾介绍

张新宝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四个一批”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总则(草案)》起草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作者,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解读

我国目前尚未废除《民法通则》,将《民法

民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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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25题(参照书本)

1:什么是民法(p4)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论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题)(p8~p9)

《民法通则》第2条确认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

地位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存在例外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与属性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特点: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两类: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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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22条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24、28、30~35条;《民事诉讼法》第166、168条。

[意思分解]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通意见》第24条)。

2.注意宣告失踪的管辖法院: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166条),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8条第2款)。

3.宣告失踪的最重要法律后果即是指定财产代管人。应注意: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为当然代管人;

(2)其他人失踪的,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的范围并不限于第21条所列人员(《民通意见》

民法合同法重点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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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试分析此法条。

21 、答: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包括:( 1 )须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梢的事实。( 2 )须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亦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 )须他方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须他方所受损失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之过错造成。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成者不正当地便用。泄浦成者不正当

民法考试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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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光大学生网名词解释参考答案(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______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 ______和______。

3.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______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______时生效。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______和______负连带责任。

6. 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

民法期末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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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债权部分: 一、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的一方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不当得利:

1.概念: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2.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根据。 (二)无因管理:

1.概念: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物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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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第一学年民法2期末考试范围

2.构成要件:(1)为他人管理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

河南人事考试网:201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荟萃之总论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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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的重点科目,考生们要掌握于心。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民法的总论又是学习民法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学习得好坏程度直接关系到后面几大部分的学习,所以总结民法学的重点内容,做到有侧重的复习,才能有事半功倍的功效。在此中公教育专家将民法学的重点知识进行系列讲解,本篇主要内容是民法学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