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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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应急预案范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其几大重要子系统为: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强有力的应急工程救援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应对自如的相互支持系统;充分备灾的保障供应体系;体现综合救援的应急队伍等。
编制方法
应急预案的编制一般可以分为5个步骤: 1.组建应急预案编制队伍; 2.开展危险与应急能力分析; 3.预案编制; 4.预案评审与发布 5.预案的实施。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危机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危机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机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四月一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
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管理办法
1 总则
1. 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 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 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 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 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维护稳定, 促进和谐, 努力推进企业安全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立“集中领导、 统一指挥、 结构完整、 全面提升突发事件的能力。
1. 2 工作目标。 成立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分级负责, 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构建统一指挥、 反应灵敏、 协调有序、 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加强应急管理, 全面落实应急管理的各项要求。
1. 3 为保证企业在发生事件救援工作能够有序的进行, 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的要求。《2007 年洛阳市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要求和有关工作安排, 结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
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
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教、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生产安全事故
搅拌站管理办法 质保、安保、环保、应急预案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新铁路第二双线 标
五工区三项目队 拌合站
搅拌站管理制度
兰新铁路 项目队
二〇一一年六月〃
一)混凝土生产控制制度
1、用于混凝土工程材料,必须按《客运专线铁路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用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进场检验,不合格材料及时清出施工现场,不得用于工程项目混凝土施工。
2、每种进场材料必须进行检测状态标识。
3、进场材料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保证材料储存期质量。 4、合理选择混凝土配合比。
5、混凝土拌制前,试验人员测定砂、石含水率,换算施工配合比,由试验人员给拌和站操作人员进行施工配合比书面交底。
6、各种材料掺配方式及计算精度,要满足混凝土拌和质量要求。 7、不同配合比,搅拌站操作员须根据施工配合比进行计量系统设定。
8、混凝土搅拌站计量系统必须进行周期检定。
9、开盘第三盘须进行混凝土含气量、坍落度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出站混凝土必须按规范要求的检测频率进行坍落度、含气量检测,并制作混凝土检查试件。
10、混凝土搅拌时间必须满足规范要求,保证拌和混凝土质量均匀性。
11、冬季施工要采取保温措施,保证混凝土入模温度不低于5℃,夏季施工要采取降温措施保证混凝土入模温度不超过30℃。
二)混凝土检验制度
20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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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
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
应急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应急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标题应急采购管理办法类别程序文件编码
1、目的
为了更好地协调管理各子公司的物资采购工作,使采购更灵活,并弥补各子公司在制定采购计划时的缺失,使得各子公司有临时采购的机会,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制造管理总部下属各产业基地的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非计划性采购以及生产突发状况的紧急采购。
3、职责
3.1采购管理总部:负责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以及相应的采购数据记录。
3.2子公司:负责提报应急采购物资的具体需求及及时后补流程表单等,以
及假期期间的物资到货验收及入库登记。
3.3制造管理总部总裁:负责审批应急类采购申请。
3.3财务管理总部:负责组织货款支付工作。
4、具体规定
4.1应急采购分为两类,一类为计划外采购,另一类为生产突发状况的紧急
采购。
4.2计划外采购申请指每月各子公司提报并已经审批的月度采购计划中未包
含的申购需求,此类申购均需由子公司总经理亲自填写申购单,并经由制造业总裁亲自审批,财务资金经理复核资金预算后,采购管理总部方可实施采购作业。
4.3 紧急采购申请仅发生在法定假日期间,其它时间所有采购申请必须履行
正规相应采购流程。
4.2 应急采购每月每子公司不得超过两次。
4.4 应急采购流程
4.4.1 申请:子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