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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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船舶进口勘验申请表
旧船舶进口勘验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对下述船舶进行旧船舶进口勘验:
船 名 船 籍 港 船级符号 船舶种类 总 吨 位 船舶总长 型 深 主机制造厂 船舶建造厂
船 旗 国 船 级 登 记 号 建 造 完 工 日期 载 重 吨
净 吨 位 型 宽
主 机 型 号 主 机 制 造 日 期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上 海 福 建 国 航 远 洋 船 舶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FUJIAN GUOHANG OCEAN SHIPMANAGEMENT CO.,LTD
船舶证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船舶证书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福建国航远洋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船舶的证书的管理。 3 职责
3.1 公司职能部门
3.1.1 机务部负责对船舶所有证书的日常管理和跟踪监督; 3.1.2 ISM办公室负责DOC和SMC证书的管理; 3.1.3 船东负责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无线电台证书、
船舶营业运输证、各种船舶保险证书的申领;
3.1.4 机务部负责办理除上述证书以外的其他所有证书。 3.2 船舶
船长负责妥善保管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船长应对船舶证书
的检验工作负责,始终保持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有效及完整。 4 船舶证书名称
4.1 船舶证书、检验报告、相关文件 4.1.1 船级社所属
4.1.1.1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证书) .1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2 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有附页) .3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船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水上施工个别规定
1、项目部调度室应随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等局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理解和把持景象变革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答措施。
2、名目部加入施工的各种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信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容许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实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活气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名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转运货物。载货不得超高、超载,并须进行有效绑扎,避免因货物移动发生意外事变。
7、严格履行船舶供、受油规定,防备泄漏。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载,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
全管理规定,谨慎操
船舶建造管理规定-2016
船舶建造生产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造船生产管理,缩短船舶建造周期,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履约合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应用过程方法将造船生产活动和相关的资源作为过程进行管理,以造船生产管理四大职能:编制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协调、指挥生产调度、督促和考核造船生产全过程为主线。
2、船舶建造所需的主要过程,分为: ⑴生产技术准备; ⑵下料加工; ⑶分段制造; ⑷船台合拢; ⑸拉线镗孔; ⑹下水作业; ⑺发电机动车; ⑻主机动车; ⑼倾斜试验 ⑽航行试验; ⑾完工交船。 3、生产技术准备 3.1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
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 a) 合同及总技术规格书; b)方案(报价)设计任务书; c) 建造说明书; d)建造方案(建造法)。 e) 合同与技术交底 3.2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
生产技术准备的输出一般应包括以下方面的文件: a) 生产技术准备计划日程表; b) 建造方针;
c) 各专业施工要领(原则工艺); d)质量保证大纲;
e) )对内对外专检交验项目表;
f) 产品实现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g)生产技术准备状态情况总检查表(开工令)。
f)“建造入级船舶开工前检查单”(适用民船建造,由品质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船舶靠离泊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船舶在靠、离、移泊时,码头操作的一般管理要求,以及遇停电或桥吊行走故障等情况时码头操作的特殊管理要求。本规定适用于金洋公司码头。 二、相关标准
1、岸吊所在位置,应根据靠泊的船型确定,一般要求退到船舶120%的安全档外或停在船舶中央位置,并要求岸吊近驾驶台(或船艏)一侧的支腿与驾驶台(或船艏)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在档内的岸吊司机应在岗,并随时接受避让的指令。 2、根据温州码头水流急的特性,通过引航部门的建议,对靠泊缆绳数量标准设定为4千吨级以下的船舶最少带6条缆绳,4千吨级到1万吨级的船舶最少带8条缆绳,1万吨级以上的船舶最少带14条缆绳,缆绳必须独立系带,不能带回头缆。(如确实船方无法按标准佩戴缆绳,通过向码头申请,经综合计划室批准,可将标准放宽至3千吨以下带4条缆绳,3千吨到5千吨带6条缆绳,5千吨到1万2千吨带8条缆绳,1万2千吨以上带14条缆绳,但只限于临时批准,综合计划室必须发书面整改要求船方尽快达到正规标准)
3、码头靠泊船舶水手必须同时出勤6人,由水手班长召集组织并布置任务,穿戴好救生衣和安全帽。(特殊情况时,3千吨以下船舶可通过值班主任批准后出勤4人)
4、船舶靠泊须知内容:根据要求每船
船舶进出港管理规定 - 图文
目 录
前 言 ·········································································· 2 1 船舶预报制度 ································································· 3 1.1内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 4 1.1.1外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 4 1.1.2内贸集装箱、散杂货船舶预报 ··································· 4 1.2船舶预计抵锚时间预报(以下条款适用于所有来港船舶) ···· 4 2 泊位计划的编排和确认 ····················································· 4 2.1船舶动态信息的更新 ···················································· 4 2.2编排泊位计划 ·····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长江干线船舶航行富裕水深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发生搁浅等
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根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长江干线成贵铁路宜宾金沙江公铁两用桥下沿线至江苏浏河口下游流黑屋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的连线内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分支、派出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安全富裕水深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富裕水深是指船舶正浮时,船底龙骨板外缘的最低点至海底(或河床)表面的垂直距离。
第五条 长江干线宜宾至芜湖段航行船舶应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李渡长江大桥以上,富裕水深不小于0.3米; (二)李渡长江大桥至慈湖河口段,富裕水深不小于0.2米;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富裕水深应另加0.1米。 第六条 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航行船舶应根据本船实际吃水,按下列要求留足富裕水深:
(一)实际吃水不足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4米;
(二)实际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5米;
(三)实际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7米;
(四)实际吃水在9.7米及以上不足10.5米的,富裕水深不小于0.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
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码头分公司 船舶靠、离码头带揽工安全带缆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船)作业的安全控制。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
第四条 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 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 安全控制流程
第六条 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
第七条 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
1
况,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然
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水发[2002]454号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2002-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如何适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02]45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提高船舶运输经营人管理水平,我部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
《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第1号令,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资质规定》,现就关于如何适用《资质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资质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其中股东,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
如出资人曾是水路运输业务个体经营户,并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出资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如出资人仅为从事过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或在船上工作的个人,则该出资人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
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
定(2021新版)
安全管理 | DOCUMENT TEMPLAT
YK-AQ-0456船舶及海工建造下水安全管理规定(2021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