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民事案件会见笔录(民事诉讼)
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会见人:丁亚周
当事人:×××,女,汉族,×××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
记录人:××× 笔录内容:
律师:您好! 我们是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您来咨询什么事? 当事人:我叫×××,我因婚姻纠纷案来你所咨询,希望能与贵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由你们为我代理该案。
律师:我们是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今天就你来访案件,由赵海西律师接待,并作谈话记录,你是否同意?
当事人:同意。
律师:作为当事人,你应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等,否则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律师也可以单方终止合同,你听清楚了吗?
当事人:听清楚了。
律师:为了方便跟你联系,需要您提供你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当事人:通讯地址:×××
律师:委托期间你的电话应保持畅通状态,以便案件的顺利进行,另外如果你的收件地址或电话变更的,应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听清楚了吗?
当事人:听清楚了。
1
律师:现在请您将你的案件信息向我们讲述一遍,以便于我们了解案件情况。
当事人:我与×××于1983年1月28日在×××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与执行问题
郝文军
长期以来,对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问题,一直存在很多争议,笔者就其中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略谈管中之见,或许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与执行有所裨益。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与公、检、法分工负责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均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赔偿权利人,既可以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调解应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职权,由于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届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限,导致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滥用调解权。表现为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产生的民事纠纷主持调解,甚至对于达成赔偿协议的刑事案件不移送;公诉人也主持调解,对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刑事案件不起诉,违反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滋生侦查人员、公诉人腐败的温床。分工负责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自行使法定的职权,完成自己分担的工作,不能互相代替,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
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从目前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看,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因犯罪行为致死的受害人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止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由省级人民法院来规定;同时审判程序都存在很大缺陷。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赔付年龄的适当、审判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法律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当代诉讼观念相抵触,以致公众难以接受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其冲突的焦点,在于对这此问题的认识及如何统一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附带民事诉讼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犯罪行遭受损失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民庭另行独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
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
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来源:三山区法院 浏览:488次 发布日期: 2010-09-07 我市三山区法院曾受理了本市首起检察院作为原告起诉的民事纠纷案件:被告刘某系国家机关干部,通过其朋友将被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几间老房子购买下来,原告三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件中发现此情况后,认为被告刘某系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房屋,为维护集体利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间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受理后,大家对于检察院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有着不同看法,那么,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是何地位呢?能否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呢? 一、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当事人说与原告说,即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与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无甚区别,故称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当事人或原告人;二是国家监诉人说,即检察机关处于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地位,无论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参与民事诉讼都是实现其法律监督目的的手段,既可以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在其参与的案件的任何阶段,都只代表国家实行法律监督,其国家立场任何时候都不变;三是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研究
一、 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 2 二、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叉案件的概况 ................................................................................. 2
(一) 民行交叉案件的界定 ................................................................................................. 2 (二) 产生原因 ....................................................................................................................... 3
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1.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研究
2. 我国当事人民事诉讼风险问题研讨 3. 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 4. 恶意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初探 6. 群体民事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7. 论民事诉讼中的复议制度
8.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9. 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关系的协调 10. 民事诉讼之证明妨碍制度研究
11. 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中的径行裁判 12. 论民间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13.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研究 14. 略议民事诉讼法官释明权范围 15. 级别管辖体系化构建之探析
1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7. 民事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8.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研究 19. 论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
20.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问题探析
21.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适用研究 22. 论现代型民事诉讼
23.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释明制度完善的构想 24.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25. 我国现行刑事附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