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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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法办﹝2011﹞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2011﹞159号 签发人:张军 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 孙晓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几个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 从目前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看, 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因犯罪行为致死的受害人生前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止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都由省级人民法院来规定;同时审判程序都存在很大缺陷。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本位法律意识的强化,要求刑事侵权给予精神赔偿、赔付年龄的适当、审判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而法律又与社会情势、公众情绪、当代诉讼观念相抵触,以致公众难以接受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其冲突的焦点,在于对这此问题的认识及如何统一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侵权 民事侵权、附带民事诉讼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仅限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因犯罪行遭受损失或财产被毁而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损失,只能由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退赔,或者在退赔不足弥补被害人损失时,由其向民庭另行独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知识产权顾问 www.zealhave.com C5TV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L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L某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L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为关系。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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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L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L某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L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为关系。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
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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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L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江珍来律师,系被告人L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就L某故意杀人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L某故意杀人一案中,虽然其触犯了刑法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损失不是被告人L某的行为造成的,没有刑法上的因为关系。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上规定,只有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方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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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杨某(被上诉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西安市北大街209号。
法定代理人: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杨某之母亲
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已经收到并详细阅读,为了澄清本案件的事实、分清双方的责任,答辩人及法定代理人特依据法律和本案的事实从刑事与民事两方面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刑事方面:
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答辩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法院刑事判决是错误的。 其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头部的伤情不是答辩人故意伤害所致,而是其意外摔倒所造成的。
本案件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杨某的陈述均可以 证明 ,上诉人的伤情不是被上诉人造成的,而是其意外摔倒所致。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研究
摘 要:今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的修订,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监督、社会救济职能,这样检察机关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检察机关拥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民行部门独特优势,指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其次,针对现阶段争论最大的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诉讼权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再次,论述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界限;最后,总结国内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民行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操作方法。 关键词:必要性;问题;界限;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被害单位、检察机关等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有利于挽回被侵害的国家、集体、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民事利益。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广州南拓、番禺城市化发展,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但国家、集体财产的管理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寥寥无几,而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法律上的原则性规定,没有
浅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姓 名: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称: 指导教师(校外): 职称:
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在现代民主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律的漏洞。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各国的立法中有所体现,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强调权利本位、人权保障的今天,我国有必要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种损害赔偿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具体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原则、范围、程序等各个方面。
【关键词】 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改革与完完善
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On the incidental civil lawsuit of compensation for spiritual damage in
[Abstract] China's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陕高法【2009】11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5月26日第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 第一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外的犯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以其财物遭受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犯罪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