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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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5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5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
2016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2016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新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
目录[隐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浙江省禁毒条例(2022修订)(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9 号)
《浙江省禁毒条例》 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浙江省禁毒条例
(2001 年 6 月 2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1 年 11月 25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和国务院《戒毒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目录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申领和发放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展开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4日 编辑本段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