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2021 5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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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标签:文库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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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

索 引 号:530100-008981-20090615-0036 发文日期:2009-6-15

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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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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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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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昆政发(2009)51号、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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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浙妇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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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妇[2007]51号

浙江省妇联 浙江省环保局

关于表彰2007年省级绿色家庭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妇联、环保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妇联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题,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充分发挥了妇女、家庭的积极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弘扬节约传统美德,倡导绿色消费和简约生活理念,为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培养生态文化,保护自然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家庭。为了宣传和表彰先进事迹,树立典型,激励更多的家庭参与绿色家庭创建及生态省建设,省妇联和省环保局决定表彰沈锡林家庭等 204户为浙江省绿色家庭。

希望受表彰家庭再接再厉,继续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当好排头兵。同时,也希望全省广大家庭要以受表彰家庭为榜样,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每个家庭、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促进生态文明、厉行节约、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等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各级妇联组织要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妇女和家庭,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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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节能减排进家庭活动,为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附件:2007年省级

51号路监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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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概况:

拟建的鹰潭市51号路位于鹰潭市南部高桥新区内,为高桥区南北向主干道,北起天浩东路(原40号路东段),南至47号路,区间经由46号路、42号路。道路全长1138.162米,起终点座标为: 起点 (X=23967.902,Y= 2284.924) ;终点(X=23842.485,Y=2123.836)。道路等级为城市Ⅱ级次干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机非混行。

工程内容包括两座涵洞、雨污水管道、道路路基路面及公用管线。 涵洞结构为钢筋混凝土园管涵,直径1.5M,总长度89M,洞口型式一律采用八字翼墙。

道路共设有两个平曲线,半径为600M,其余路段均为直线形。道路路面标高最高为45M,最低为31.85M,道路纵坡最大为2.0%,最小为0.613%.最大坡长为650M。 横断面组成:1.5 m(绿化带)+ 3 m (人行道)+ 1.5 m (树池)+ 18 m (中央车行道) + 1.5 m (树池) +3 m (人行道) +1.5 m(绿化带) = 30m

路面结构为:C35水泥混凝土面层厚22CM 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厚18CM 级配砾石

陕交运发〔2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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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交运发?2005?51号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关于

陕西省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运输管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状况,经研究,现就陕西省道路客运延续经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客运线路经营期限规定如下:

(一)高三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8年。 (二)高二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7年。 (三)高一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6年。 (四)中级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5年。 (五)普通客运车辆,客运线路经营有效期为4年。 客运线路经营期限按首次审批之日起计。

二、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线路延续经营的基本条件:

(一)因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期满,但车辆技术状况仍较好,达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可以申请延续经营期一年,

到期后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但延续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二)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且现营运车辆已达不到所属线路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需要更换车辆延续经营的。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2015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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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新国家安监局36号令(2015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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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