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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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院司法解释 蔡虹
本人一直以为,什么是司法解释是不需要解释的。然而,最近偶然接触到一个案子,却突然发现司法解释不仅需要解释,而且需要好好解释。 案子是这样的:某基层法院在一“未来的原告”的带领下来到“未来的被告”———一家外资公司,并且应“原告”的申请和要求调取了“被告”的账本等证据。“被告”的法律顾问深为不解:没接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怎么就开始取证了?回答是:本法院采取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法律顾问仍然不解: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法院可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啊,你们的依据是什么呢?回答: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律顾问不知是自己错了还是别人错了,倒是似懂非懂的当事人挺“理解”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下级法院当然要执行。
“座谈会纪要”是司法解释吗?可以作为法院办案的依据吗?法官不容置疑地说“当然,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看来,对司法解释进行界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当我听到掌握当事人命运的法官这么认为的时候。 周道鸾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全集》的序言中指出:“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作出
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7号 【发布日期】2009-05-14 【生效日期】200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
建筑领域“挂靠”的认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建筑领域“挂靠”的认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拖欠工程款,在建筑领导是极为普遍的事实,因纠纷产生诉讼,当事人主体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发包人、非法转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分承包人;资质出借人、资质借用人及农民工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其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是“挂靠”现象,权利人如何更经济地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准确认定“挂靠”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便找准“切入点”,确定“原告”、“被告”双方,以求省时、省力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建筑领域的挂靠行为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不是很规范,对挂靠的概念、法律范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等均无详细的系统规定,导致实践中很多挂靠问题出现后无法及时、正确的予以解决。本文试图从建筑领域存在的挂靠现象和部分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的简单规定,来分析挂靠的概念及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程序的设置等问题,以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对挂靠法律行为有更深的认识。
一、不可否认的挂靠事实
我们知道,建筑领域的挂靠现象虽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令禁止,但挂靠现象仍层出不群,甚至有愈演愈烈之象。挂靠行为使得建设领域的大量工程成为关系工程、腐败工程。建筑市场似乎已进入
建筑领域“挂靠”的认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建筑领域“挂靠”的认定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拖欠工程款,在建筑领导是极为普遍的事实,因纠纷产生诉讼,当事人主体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发包人、非法转包人、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人、分承包人;资质出借人、资质借用人及农民工等,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其中比较普遍存在的是“挂靠”现象,权利人如何更经济地实现自己的权利,需要准确认定“挂靠”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便找准“切入点”,确定“原告”、“被告”双方,以求省时、省力和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建筑领域的挂靠行为虽然被明令禁止,但法律法规的规定仍然不是很规范,对挂靠的概念、法律范畴、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等均无详细的系统规定,导致实践中很多挂靠问题出现后无法及时、正确的予以解决。本文试图从建筑领域存在的挂靠现象和部分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的简单规定,来分析挂靠的概念及实践中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诉讼程序的设置等问题,以帮助我们在实践中对挂靠法律行为有更深的认识。
一、不可否认的挂靠事实
我们知道,建筑领域的挂靠现象虽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令禁止,但挂靠现象仍层出不群,甚至有愈演愈烈之象。挂靠行为使得建设领域的大量工程成为关系工程、腐败工程。建筑市场似乎已进入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
最高院民二庭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源于我庭2001年年初开始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
启动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考虑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我们启动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004年2月,《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送审稿)完成并已提交审判委员会拟讨论时,恰逢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
最高院民二庭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篇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及最高院民二庭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解释的实施 [司法解释原文]
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对《解释》的生效日期、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间关系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本条的含义
本司法解释的颁布,对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并考虑到诉讼程序的衔接,本条规定将司法解释生效施行的时间确定在2005年1月1日。2005年1月1日以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都要适用本司法解释进行审理。200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裁判,并在2005年1月1日之后继续诉讼的案件,不适用本司法解释进行审理;2005年1月1日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在本司法解释生效施行以后,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对本解释生效时间的理解
法律的公布和法律施行都是属于实施法律的程序,但是不能把法律公布与法律施行混同起来。任何法律都有生效日期,法律的生效日
最高院民二庭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源于我庭2001年年初开始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
启动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考虑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
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我们启动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004年2月,《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送审稿)完成并已提交审判委员会拟讨论时,恰逢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
最高院民二庭有关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规范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制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源于我庭2001年年初开始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
启动该司法解释的主要考虑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法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遵循准入规则,退出市场也要有完备的规制。但是,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法人解散和终止关系认识不一致,导致很多企业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不及时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现象的泛滥,不仅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极大地破坏了法人制度。基于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统一执法尺度等目的,我们启动了该司法解释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2004年2月,《企业法人解散司法解释》(送审稿)完成并已提交审判委员会拟讨论时,恰逢公司法进行大规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原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