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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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节约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必须在当地国资网和招标投标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内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六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效促进企业战略目标实现,持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更好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司级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条主要原则
(一)总体原则:围绕战略、体现激励、提供保障。
(二)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定期表彰和临时表彰相结合;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管理。
(三)表彰项目:具有全局性、重要性、先进性和典型性,能够产生较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表彰奖励项目
第四条表彰奖励项目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服务于公司中心工作、有较大影响的综合性工作、以及与基层和群众联系紧密的专项性工作进行设立,以充分发挥鼓励先进、典型示范、推动工作的作用。参评表彰奖励项目的对象一般按集体类、个人类进行区分。
第五条表彰奖励包括外部表彰奖励和公司级表彰奖励。
第六条根据性质不同,表彰奖励项目分为常设综合表彰奖励、常设专项表彰奖励、临时专项表彰奖励。
(一)常设综合表彰奖励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因工作需要长期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清查管理办法
为摸清家底,堵塞国有资产管理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财务制度的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清查的组织与领导
各项财产物资的经常性盘点,由各实物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盘点。年终的全面清查盘点,由财务部统一计划安排,通知各部门执行。
第二条 资产清查的职责分工
根据资金归口管理原则,资产清查分别由各营销部、仓储部、设备能源部、行政事务部、物资计划部、生产管理部、财务部等归口部门牵头,有关部室、分厂参加,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查。财务、审计、企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按差错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营销部负责发出商品、应收帐款、预收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二)物资计划部、行政事务部、设备能源部、技术开发部等部室负责预付帐款、应付帐款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三)仓储部负责原材、燃、辅助材料及备品备件、产成品的清查、核实;负责发货运费结算款项的清查与核实工作。
(四)设备能源部负责生产用设备的清查、核实工作;负责交付使用前及在建技改项目的清查、核实工作。
(五)行政事务部负责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行
政办公用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和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依据国有企业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企)所属各子(分)公司、控股公司和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承包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1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办法的临时用电是指在国企各单位管理的区域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基建、临时性宴会设备、设备维修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
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称为临时用电线路
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腐败案
如何遏制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领域中 腐败案件高发、易发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工作是腐败案件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岗位,历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敏感的部位之一。近年来,社会各界在规范招标、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堵住招标、采购环节的漏洞,预防腐败、治理商业贿赂、遏制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对规范企业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国有企业招标、采购活动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各类违规违纪违法的舞弊现象时有发生,且手段更加隐蔽、花样不断翻新。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亟待我们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和对策加以规范、治理和预防。
一、招标、采购领域中舞弊的主要形式
由于招标、采购领域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方式介入其中进行博弈,使得原本单纯的经营活动变成一种权力寻租,也成为一处容易滋生、诱发腐败及不正之风的“雷区”。从招标、采购业务实际操作来看,招标、采购领域舞弊形式具体表现为:
(一)利用职权干预。目前,利用职权直接插手干预招标、采购业务虽比以往明显减少,但还未完全杜绝且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如领导或权力部门现在基本不递条子、不打电话、不指定、不强令,而是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鲁国资收益【200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 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
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顺德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租赁行为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营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顺德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和区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公司、企业(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或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出租单位拥有、管理、使用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类型包括办公用房、写字楼、商铺、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及场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停车场(库)、临时建筑、闲置用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出租单位将本单位或本公司拥有、管理、使用的物业部分或全部提供给其他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支付租金等费用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物业返还出租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