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利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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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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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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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变更要求)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管理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重大设计变更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六条(变更实施)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不含水库淹没及建设征地变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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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鲁水政字[201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定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积极创新建设管理模式,推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新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事权划分

第五条 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对全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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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水基〔2011〕33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明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和质量满足规程、规范等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对设计质量的要求及设计变更的责任界定和费用调整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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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

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1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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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水基〔2011〕332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明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省水利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意见。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管理,确保初步设计深度和质量满足规程、规范等要求,减少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项目法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对设计质量的要求及设计变更的责任界定和费用调整方法。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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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的管理方法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工程变更就是因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合同等不符,造成工程量或工程造价增减,统称为工程变更。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进一步加强管理,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业主代表,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设计变更一般由使用部门、工程部或施工单位提出,按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批准后,报设计单位出具合符规范的变更通知单或经设计院论证许可后由工程部下达书面通知单后方可付诸实施。

3、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原则上要求书面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承诺,但事后必须在3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4、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签证,均须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后,由现场业主代表、工程部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签具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审批、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所发生的工程签证应及时处理,一般不得超过10天。

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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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卫生部、公安部及安徽省卫生厅、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并统一编号。其它出生医学证明均为非法,一律无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

安徽省妇幼保健所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具体发放管理。

第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机构)应明确职责与任务,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理顺关系,加强监督,规范服务。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应将辖区内经依法审批

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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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第一、确保质量、综合治理”的方针,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落实完善各项工程质量责任制。大力提倡文明施工,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以及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中小型水源工程建设项目,农田水利、防汛岁修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家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建

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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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切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卫生部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

第三条 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四条 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向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明确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必须遵循的工作原则、技术标准、规范等,是本细则的重点。

第五条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