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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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黔安监管三?2012?11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安监管危化字?2009?233号)和?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黔安监管危化字?2007?2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联 系 人:张霄 联系电话:0851-6891358)
主题词: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 通知 抄报: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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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黔安监管三 2012 118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
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4月1日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原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 关于印发 贵州省危
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的通知 (黔安监管危化字 2009 233号)和 贵州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暂行办法 (黔安监管危化字 2007 29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联 系 人:张霄 联系电话:0851-6891358)
主题词: 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 通知 抄报: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安监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 公 告
第 32 号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
施细则?已经2012年5月16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0日施行。
二〇一二年七
月九日
云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
〔2012〕66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 来源:危化处 发布时间: 2012-05-1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3]39号
来源:山东省安监局 发布日期:2013-3-20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将实施细则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相关建设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
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
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冀安监管危化〔2008〕26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许可实施办法》及配套文件的意见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件(见附件1),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各项安全许可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分级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企业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设区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1.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