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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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
(普通人身损害纠纷案件赔偿费用明细)
说明:
1、有别于工伤,工伤的费用计算与此不同,如果两者都可以主张,那么要选择可以争取最多费用的计算方式;
2、户籍为农村,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收入计算。详见:本文最后的最高院意见。
一、医疗费
计算方法:(受伤入院--伤愈出院+门诊复查时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所显示的必需费用)
计算结果:[ ] 元。
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其他后续治疗费以及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计算方法:(由固定收入的,按伤者的收入计算)
1.(受伤入院--定残日前一天=[ ]天)*受诉法院所在地市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元;
2. (受伤入院--定残日前一天=[ ]天)*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元=[ ]元。
计算结果:[ ]元。
计算依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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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定金和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这一条对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能否并用没有明示,民法通则等法律也无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意见不一致。
从罗马法到德、法民法典,违约金与赔偿金、继续履行三者的关系都是清晰的。合同法生效之前,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为确保计划的实现而过分强调合同的履行,滥用了“违约金”这一名称,随意赋予其强制性,造成了混乱。合同法结束了这一局面。 1.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并用
对于违约金,合同法摒弃了违背市场经济或自由经济原则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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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它回到了应有的赔
论精神损害赔偿
目 录
一、精神损害???????????????????????1 二、精神损害赔偿?????????????????????3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5 (一)主体适用范围????????????????????5 (二)权利适用范围????????????????????6 四、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7 (一)精神损害的后果、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与场合、精神损害的延续期间?????????????????????? 10 (二)精神损害行为所指向的权利??????????????11 (三)其他应考虑的因素??????????????????11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2 参考文献 ????????????????????????17
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社会上,侵犯公民、法人的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这些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实务活动中法院受理的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提起的精神赔偿要求不断增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这一方面表现出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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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职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及单位安排的其他活动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由工伤保险赔付。
民事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就其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进行相应赔偿。
至于关系,楼主问的是竞合问题吧?
附相关论文一篇:
2004年5月份前后, 国家连续颁布实施了三个与人身损害赔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它们分别是2004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袂出台, 不是偶然的, 而是呼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 笔者最近接触到了一起交通事故工伤案件, 与这三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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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均直接相关。该案大致如下: 某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受公司指派, 于200
论精神损害赔偿
目 录
一、精神损害???????????????????????1 二、精神损害赔偿?????????????????????3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5 (一)主体适用范围????????????????????5 (二)权利适用范围????????????????????6 四、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7 (一)精神损害的后果、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与场合、精神损害的延续期间?????????????????????? 10 (二)精神损害行为所指向的权利??????????????11 (三)其他应考虑的因素??????????????????11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12 参考文献 ????????????????????????17
论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社会上,侵犯公民、法人的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这些侵权行为给公民、法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在司法实务活动中法院受理的民事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提起的精神赔偿要求不断增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这一方面表现出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
雇员认定及损害赔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
最高法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能双重赔偿
【最高法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能双
重赔偿
★ 欢迎惠赐法律业务稿件,联系微信:dfang_yan按:经常见到有当事人请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双重赔偿,实务中也确有法院做出了双重赔偿判决。为统一认识,现将最高法院裁判案例及专家主流观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使用。(后附相关法律规定)★ 主流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此项解释表明,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是中国裁判实践的一贯立场。因此,《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17条所谓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所谓“逸失利益”的赔偿,值得注意。”“ 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按照本法第16条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请求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获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之后,不得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 最高法院判例【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二审判决判令胶
州市人
最高法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能双重赔偿
【最高法观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能双
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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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的规定,二审判决判令胶
州市人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5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务--江苏省高院民一庭长的讲座
上午、下午各三个小时的讲座,省高院马荣庭长主要围绕新颁布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的含义作了阐述。马庭长着重对人身损害新旧赔偿项目以及标准作了精辟深刻的比较研究,同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适用过程中与保险法、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抵触作了讲解,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一、2004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5月1日以后起诉到法院,是否适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省高院电传一规定,只有5月1日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才适用新标准,但是最高院陈全杰法官认为省高院电传一改变了新的司法解释的原意,省高院为此发了第二份电传对电传一作了修正。
结论:5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5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都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
二、新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律师利用诉讼技巧追求更大诉讼利益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应该如何对待?
新旧赔偿标准衔接过程中,一些当事人为了追求更大的诉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