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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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粤司[2005]265号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
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
(粤司〔2005〕26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给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已包含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等费用。
第三条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的需求。
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省、市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法 律 援 助 格 式 文 书
示范文本 (26种)
辽宁省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
2006年2月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如无私人电话,可填写居委会或村委会电话)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下:
□工作收入(含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收入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建筑面积: M2
使用状况: □私产 □承租 □廉租 □其它
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 姓 名 年龄 与其关月收入职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系 (元) 业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特此证明。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法 律 援 助 格 式 文 书
示范文本 (26种)
辽宁省昌图县法律援助中心
2006年2月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如无私人电话,可填写居委会或村委会电话)
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如下:
□工作收入(含退休金)每月 元 □救济金每月 元 □其他收入每月 元 □无收入
□申请人家庭人口: 人 □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建筑面积: M2
使用状况: □私产 □承租 □廉租 □其它
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 姓 名 年龄 与其关月收入职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系 (元) 业 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 元 特此证明。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修订稿)
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加强对案卷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可以一案多卷。同一案件按不同阶段分别立卷。集团诉讼案件按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同编号分别立卷。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发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立卷应当使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卷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收案日期由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其余各项由立卷人填写。
四、卷内材料内容要符合规范,字迹清晰整齐,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入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必须填写完整,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必须加盖,需签字的应当有签字。
五、下列材料不得入卷: (一)空白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二)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存根
(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格式文书
六、卷内材料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使用铅笔),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装订前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卷面为A4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六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六存根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援刑通函字[ ]第 号
发往单位:
受 援 人:
案 由:
经办人(签字):
日 期:
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辩护公函。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六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
援刑通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通知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的函,现指派 (承办机构) 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特此函告。
律师联系方式:
(公章)
年 月 日
法律援助演讲稿
法律援助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骄傲,因为我是法律援助志愿者>。清朝诗人郑板桥曾有诗云: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些小吾曹州县吏,一叶一枝总关情。这句反映封建时代官员爱民,为民的诗句流传甚广。因其言之殷切至今仍常被人们引用,把这句话运用到意味着正义与爱心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就是执政为民,这也正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司法行政部门一个职能机构,追求公平和正义是我们永恒的主题。
2009年6月,司法部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我局便召开了动员大会,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热爱,我就积极报名参加,成为了一名法律援助志愿者。
为了让我们这批人尽快进入角色,中心多次组织我们进行培训,通过辅导学习法律法规,通过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解析成功案例,很快我们便掌握了一些提供法律援助的基本能力。这样我们就上岗了。
第一件事就是为期一个月的散发宣传资料。我们每天从中心领取“法律援助十项服务便民措施”、有农民工朋友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常识等宣传资料,先是在市区的龙门广场,新耿
大街,高家湾市场等人群密集处散发宣传资料,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之后又赶到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不错的东西。
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08 来源:广东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科技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3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产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等高水平重大科技项目,省财政专项设立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药物筛选和评价、节能减排与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指南,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
法律援助案件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
援结字[ ]第 号
填表时间:
承办单位 承办人分类 案由 审理单位 (案号) 指派日期 承办人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社会律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 □法律援助志愿者 □其他(请注明) 受援人 审级(诉 讼案件) 第一次开庭日期 判决(裁决)日期 □刑事辩护 □刑事被害人代理 □自诉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代理 □劳动仲裁代理 援助形式 □非诉讼代理 案情及承办 情况报告 (可另加页 附页) 民事(行政/非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案(□胜诉 □败诉 □部分胜诉)□调解或和解 □撤诉 承办结果 刑事: □全部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其他: 当事人满意程度 □满意 □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备注: 注意:本表后应附上判决书、裁定书等的原件或复印件,终止援助的应写明理由。
广东省物价局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2年2月16日以粤价〔2012〕47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幼儿园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学前班,下同)。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省定项目,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