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办公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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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20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刘某为甲村村民,其在甲村村口拥有一亩耕地,2003年该耕地被划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2004年,同村张某计划在村中开办山货加工场,考虑到交通的问题,欲将厂址选在村口,遂与刘某商量,口头约定以五万元的费用购买刘某位于村口的耕地,并将自己在村中一亩耕地转给刘某耕种,作为其口粮地使用。张某在交付刘某五万元购地费用后,即开始动工兴建厂房,用推土机器平整土地。期间村干部多次上门劝阻,要求张某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张某却以事前已同刘某商量,刘某已经同意,且该耕地为刘某所有,因此这是刘某与自己之间的事情,村干部无权干涉为由,拒绝停止施工。
请问怎样看待张某、刘某及村干部的做法,刘某和张某之间有关土地流转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题要点:首先明确张某和刘某的做法是违法的,他们之间关于土地流转的约定无效。
具体原因如下:
1、刘某的耕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篇一: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因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得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
关于公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
关于公布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 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等次的通知
皖教督〔2012〕17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工委、管委: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通知》(皖教督〔2012〕3号)精神,省对县(市、区)(含毛集实验区、叶集试验区)党政领导干部2011年度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了督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现将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等次(见附件)予以公布。
- 1 -
附件: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11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
核等次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安徽省教育厅
2012年9月4日
- 2 -
附件
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2011年度
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等次
一、县(市、区)考核等次 1、优秀等次
合肥市庐阳区 合肥市长丰县 淮北市相山区 亳州市蒙城县 蚌埠市五河县 蚌埠市蚌山区 阜阳市阜南县 淮南市潘集区 滁州市凤阳县 滁州市天长市 六安市金寨县
党政领导干部公选标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3
党政领导干部公选标准模拟试题及参考答案(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正确,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写在括号内。每1分,共20分)
1.党的十五大作出部署,要在() A.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党的建设 B.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 C.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 D.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 2.实事求是的本质就是要求() A.理论与实际相统一 B.反对本本主义 C.反对经验主义 D.解放思想
3.我们党第一次将邓小平理论明确确立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的文件是() A.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政治报告
B.1997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邓小平同志追悼大会上的悼词 C.1997年5月19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的讲话 D.1997年 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
4.邓小平首次正式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是() A.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
B.在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中 C.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 D.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5.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是() A.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B.什么是社会主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范文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 请勿外传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1
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
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内部文稿 请勿外传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
法规文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讨论稿 2007年4月25日)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问: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答:《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副职领导成员,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但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副职领导成员实行职务任期进行探索。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确定这样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有两点,一是任期制主要解决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任期内不稳定问题,目前此问题集中反映在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及工作部门正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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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管理上;二是先在这部分干部中实施任期制,符合先易后难的原则,有利于干部任期届满后的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