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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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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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 作者: 高民尚 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

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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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

——解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上) 作者: 高民尚 发布时间: 2009-04-20 09:11:25

为依法妥善公正地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院于2005年1月正式起草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司法政策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论证、沟通、协调工作历时四年有余,不仅梳理了最高法院以往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而且总结了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更吸纳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精神,最高法院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审计署等单位,于2008年10月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以前期已经起草比较成熟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为蓝本,并根据与会代表就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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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国务院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以来,已累计处置资产价值8663.4亿元。这些资产大部分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的,但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呈现不少争议。本文主要通过介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找出此类案件执行中的执行方法,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金融案件特别是涉金融不良债权[①]转让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在工作实践中,这类案件未结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成为每次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后,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③]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关键词:不良债权;转让;巨额不良贷款 一、世界各国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简介

对我国而言,商业银行的不良债

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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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国务院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金融不良资产以来,已累计处置资产价值8663.4亿元。这些资产大部分是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理的,但处理过程中,由于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呈现不少争议。本文主要通过介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争议,找出此类案件执行中的执行方法,提出立法建议。

近年来,金融案件特别是涉金融不良债权[①]转让案件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点,在工作实践中,这类案件未结执行标的金额较大,往往存在审判容易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还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成为每次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后,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向受让人履行合同义务。[③]但是,由于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尚缺乏完整统一的法律规制,该业务隐藏着大量的法律问题,一些项目在运作中已经暴露出相关风险,值得密切关注。 关键词:不良债权;转让;巨额不良贷款 一、世界各国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方式简介

对我国而言,商业银行的不良债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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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政府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 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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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

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政府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 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

(最新)债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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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精品文档协议编号:

债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版面已排好,下载后可直接使用

word精品文档

甲方(债权出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鉴于:

1、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已于签订了编号为《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2、为确保到期及时归还乙方借款本息,甲方郑重承诺将其在()公司享有的至期间的金额为范围内的债权转让给乙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债权转让数额

转让债权数额:甲方将其在公司享有的至期间的金额为范围内债权转让给乙方所有,最终转让债权的数额以甲方与公司在至期间正常结算后于《借款合同》到期日止的实际债权数额为准。

第二条债权转让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同意将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可向公司直接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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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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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债权尽职调查法律认定操作指引

根据对拟转让的金融不良债权或其组合的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公司/办事处及其专业律师将通过专业分析以实现尽职调查目的。本指引针对分析过程,提出如下法律认定参考要素及具体判断标准,以便操作:

第一,判断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的权利属性及有无负担:债权、物权、股权、其他权利;

第二,贷款债权档案材料法律上的完整与关联性;

第三,贷款债权涉及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法律及事实状态; 第四,贷款债权各相关时效及瑕疵判定; 第五,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及瑕疵判定; 第六,相关其他要素。

(一)关于拟处置资产的权利属性及负担

1、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从实质上判断拟剥离的资产属于债权类、物权类还是股权类资产,或是其他权益,从而对该等资产的估值提供前提和有效条件,以及评估时适用正确的方法。

2.结合尽职调查所获资料判断债权类资产的具体类别,并分别认定其属于原始贷款债权、借新还旧形成的债权、以物抵债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项下的债权、还款计划或协议项下的债权、诉讼/仲裁项下的债权等

3、资料中涉及以物抵贷的,审查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履

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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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将不良债权转让有什么后果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运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益。因而,由贷款而构成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历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答应,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有:《金融机构管理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答应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对不具备法人资历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未获得答应证者,一概不得运营金融业务。《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19条规则,“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贷款通则》第21条规则,“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上述规则均明白指出,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历的金融机构来运营,其他任

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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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应对金融危机,进一步规范金融债权和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司法尺度,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促进金融创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12日在云阳召开了全市法院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研讨会。市高院民二庭、各中院民二庭及部分基层法院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房管局应邀派员到会参加研讨。经过与会同志认真讨论,就审理金融债权及担保纠纷案件的部分问题形成以下共识。

一、关于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相关问题

会议认为,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是依法公正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关键。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被转让的金融债权是否为金融不良债权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形式审查标准。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的债权,已经原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两次确认为不良债权,并且不良资产的状况还在发生变化,人民法院不宜代替当事人对金融债权的不良性作出价值判断。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受让人起诉国有企业债务人追索债权的案件中,是否应当主动审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人订立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此,国有企业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