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10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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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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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集(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定的“伪造、变

刑法总论案例(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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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刑法解释理念与方法案例

1.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各大学的招生信息,是否属于本条中的“情报”?为什么?

2.大型拖拉机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汽车”?风景区的缆车能否评价为刑法第116条的“电车”?清华校园内的电瓶车在刑法上是“汽车”还是“电车”?

3.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问题是,本罪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先携带枪支等物品,后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人甲在火车上获得了乙遗留的枪支、弹药,然后在乘坐该火车的期间,持续携带该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本条?

类似问题: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人A合法进入B的住宅后,在B要求其退出时,A拒不退出的,能否适用本条?

4.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尤其是伪造、变造的中奖彩票)是否属于刑法第197条规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2017年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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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

张明楷最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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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条件的认识

【内容提要】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关键词】法定刑升格条件 认识 认识错误

一、问题所在

我国刑法分则有许多条文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规定了8种法定刑升格条件:“(一)人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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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

2016-07-26 张明楷 悄悄法律人

张明楷著作中10大烧脑案例点评(司考、辩论、研究必备) 来源于公号法律出版社、检事微言

(南京玄武湖) 01

法所不允许的风险

叔叔有万贯家财,只有一个侄子是他的合法继承人。侄子想继承叔叔的遗产,就建议他的叔叔每天外出散步。实际上,侄子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叔叔散布的沿途有很多树林,当地又多有暴风雨等伴随闪电雷鸣的天气,侄子希望叔叔在外出散步途中被雷电击中身亡。在这个案件中,侄子劝叔叔散步的行为是不是谋杀?

张明楷教授点评

我觉得即使不用客观归责理论,这个案例中侄儿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倘若认为只有使用客观归责理论才能解决这个案件,说明之前的理论有两个问题:第一,不是从客观到主观来认定犯罪。例如,在分析这个案件时,竟然会首先分析侄子想要杀害叔叔这一点。第二,缺乏对实行行为定型性的分析。以前,刑法中因果

关系理论采取的是条件说,那么,只要行为是引起结果的条件,就当然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之前的条件说缺乏对行为的限定,也就是说,要强调实行行为的定型的,只有一般情况下某种行为会导致结果,才能肯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采取对实行行为进行限制的条

汽车维修100个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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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汽捷达怠速不稳

故障现象:(ECU)

一辆1999款捷达轿车,配置ATK发动机,行驶里程超过20万km。该车怠速耸车,转速忽高忽低,遇红灯时常会熄火。更奇怪的是开空调不提速,怠速转速也不爱影响(按理说,如果开空调不提速,应该出现怠速转速降低甚至熄火的现象)。 故障分析与诊断:

接车后,用修车王SY380电脑诊断仪调出故障码,显示“系统正常”,没有故障码。看来只能用常规方法检查。测试燃油油压为280kPa,拔掉油压调节器真空管,油压上升到310kPa,正常。用万用表测量点火高压线电阻,有两个缸竟达到6kΩ,走出正常值2kΩ。然后将高压线全部换新,因发现点火线圈外壳有裂痕也将其换掉。该车好长时间没有保养过,根据车主要求,干脆连火花塞及氧传感器全都换新的。接下来打开点火开关ON,启动发动机,奇怪的是连打多次马达,车竟然不能启动。因理不出头绪,工作一度中断,检修陷入迷惘中。

经过冷静地分析,点火线圈有高压火,喷油器工作正常喷油。这种情况不能启动可能有两种原因:一是混合气过稀,二是混合气偏浓。检查进气管路没有破损,拔掉四个缸喷油器的电源控制插头,打马达,车启动了,但是3s后烧完进气道内剩余燃油又

一次熄火。又插上喷油器电源手头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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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一、三角诈骗概说

各国刑法分则对诈骗罪的描述繁简不一,但都没有完整规定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德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者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给虚假事实制造假象或者歪曲、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据此,诈骗罪的成立,除了主观上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外,客观上必须实施虚构事实、歪曲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日本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较为简单:?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处10年以下惩役。?我国刑法第266条将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为 ?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

但是,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做出如此解释,显然不是任意的。

体系解释是一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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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论三角诈骗

一、三角诈骗概说

各国刑法分则对诈骗罪的描述繁简不一,但都没有完整规定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德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意图使自己或第三者获得不法财产利益,以给虚假事实制造假象或者歪曲、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或者维持错误,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据此,诈骗罪的成立,除了主观上必须具有不法所有的意图外,客观上必须实施虚构事实、歪曲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导致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日本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较为简单:?欺骗他人使之交付财物的,处10年以下惩役。?我国刑法第266条将诈骗罪的罪状表述为 ?诈骗公私财产,数额较大?。

但是,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做出如此解释,显然不是任意的。

体系解释是一

论刑法中的没收(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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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的没收

张明楷

摘 要 我国刑法既规定了一般没收,也规定了特别没收。一般没收具有存在的理由,不应废除。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虽然具有没收财产刑的内容,但只能归入保安处分;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0应限制解释为/供犯罪所用的,并且与违禁品相当的本人财物0。/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0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的一切财物,不以行为人具有责任为前提,对之适用没收规定时,应当区分不同种类的没收,并实现相关规定的目的。

关键词 没收 财产刑 个人财物 一般没收 特别没收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说,没收是指将原本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物,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有、上缴国库。各国刑法所规定的没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一般没收,是指剥夺犯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将犯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收归国有,而不问该财产与犯罪是否具有关联性。特别没收,是指仅将与犯罪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物收归国有,也被称为特定没收或限制没收。近代以来,各国刑法所规定的没收,大多仅限于特别没收。

西方国家通常没有规定一般没收制度,即使是特别没收,也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在日本,

¹/有的判例没收用来放火的5根火柴棒0。在一个法治国家,如果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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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

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

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

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

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

最终结论 何种罪刑!—

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

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 也定故意伤害罪。法定刑重

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

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

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

1.注意规定指的是 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忽律的规定!他不改变规定内容,只有提示性!比如利用计算几盗窃的,以相关规定定罪! 公式 是:对A的行为应当依甲犯罪论处!

2.法律拟制是将原来不符合某中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比如 携带凶器抢夺的定为抢劫罪!

区分他们的意义是:会导致适用条件的不同,形成不同的认定结论。如刑讯逼供罪,后规定:“致人死亡,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如果认定是注意规定-----那么对刑讯逼供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条件是,要求行为主观上要具有杀人的故意,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