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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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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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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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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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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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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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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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被征地农民社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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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办法

(修订案代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妥善解决市辖三区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辖三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辖三区内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人均耕地少于0.2亩(以户为单位),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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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

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长人社发(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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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长人社发(2011)2号

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10)27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政策执行,个人账户记账规模即1995年4月至1997年12月计16%、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计11%、2006年1月起计8%。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1.

二、 关于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推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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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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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8〕15号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促进规范管理,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按照国发?2006?31号、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各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

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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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地补偿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

一、征地补偿基本原则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办法》办法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条 征用土地方

2016四川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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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

2016年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发生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解决。众所周知,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时,肯定是要给一定的征地补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国家应该给哪些补偿,也不知道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详细讲解了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征地补偿的新规定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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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