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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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2010版)
1 总 则
1.0.1 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建集团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0.2 集团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追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责任。事故责任人及其责任根据批准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按“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实施事故责任处理。
1.0.3 责任处理包括企业处分及经济性扣款。企业处分包括企业警告、企业记过、降级任用、免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扣款指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经济性赔偿。两者可同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4 责任追究按事故处理权限“谁调查谁负责”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下一级实施的处理须报上一级备案,并接受上一级的监督。同一责任不重复处理。
1.0.5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井下作业分公司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petrochina.com.cn。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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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其中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
责任成本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责任成本管理体制及流程
1、关于责任成本管理……………………………… 2、责任成本管理的特点…………………………… 3、责任成本管理的管理体制……………………… 4、责任成本管理运行流程………………………… 第二章工程成本评估测算
1、工程直接成本测算评估………………………… 2、工程间接费测算评估…………………………… 第三章 项目部工程责任预算的分解
1、责任主体与责任层次的确定…………………… 2、各责任区的责任范围…………………………… 3、项目部责任预算编制………………………… 第四章 责任成本管理的过程控制
1、 施工方案预控…………………………… 2、 工程数量的控制管理……………………… 3、 物资材料的控制管理……………………… 4、 机械设备的控制管理……………………… 5、 外部劳务管理………………………………
6、 验工计价管理……………………………… 7、 间接费的控制管理………………………… 8、 项目动态调整资金的控制管理…………… 9、 工程项目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五章 责任成本会计核算办法
1、责任成本会计核算的职能…………………… 2、责任成本核算的范围和方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规定实施细则
( 2011年 5月 17日 )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含建成尚未售出的存量房,下同)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范登记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九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房屋登记办法》,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房屋登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行为。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房屋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当事人可以申请登记。
房屋权利预告、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有异议及记载错误更正,司法、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利的限制和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的备案,房屋拆迁许可等与房屋权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