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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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黄武华诉刘晚美、伍鹤鸣等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黄武华的代理人,现对退伙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原告黄武华与被告刘晚美、伍鹤鸣等属于合伙办强丰电站。
2005年下半年,吴赣明与刘晚美、伍鹤鸣和梅建平四人各出资40万元合伙筹建强丰电站。2006年3月6日,吴赣明退伙。同日,原告黄武华加入合伙,并缴交了合伙出资款55000元。因此,原告与刘晚美、伍鹤鸣、梅建平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强丰电站属于合伙企业。
二、原告黄武华符合退伙的的法定条件,且已经依法履行了退伙手续,被告不同意原告退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依照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同时,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所有的合伙人均未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伙的法定条件仅有二个:
1、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原告已经于2008年11月1日分别向被告以邮政特快专递书面通知退伙,而被告已经在三日内分别收到并在第一次庭
垄断纠纷案例
——以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案为视角
一、案情介绍
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案由:垄断纠纷
原告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诉称,原告别克君越牌小轿车渝A.U7102号,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2008版,保单号:ACHQ910ZH808B000155D,缴纳保险费3282.79元;现了解到被告制定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而该费率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专业委员会2006年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所决定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等,收取了保证金并严格执行,垄断了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了自由竞争,造成原告等投保人的保险费损失。原告认为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遂提起诉讼,要求:一、依法确认被告自律公约属“垄断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一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证据
物业纠纷案例
篇一:物业管理纠纷典型案例选编
物业管理纠纷典型案例选编
《江北区物业管理现状调查》课题成员单位
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0年11
月
前 言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从2002年开始受理物业服务纠纷,到2009年已共计受理物业服务纠纷六百余起,其中不乏很多值得研究和深思的案例,特别是近些年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整体利益的代表在物业服务纠纷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导致诉讼案件更加复杂化,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也为司法应对该类纠纷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本案例选编即是将近些年来江北区法院所审理的一些案例进行汇总、整合,经过不断的提炼,精选出如下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作为本院物业管理纠纷调研报告的附属课题成果展现出来,其目的是为读者完整的展现物业管理纠纷审理全貌。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课题组
2010年10月
目录
听从法官建议主动缴纳物业费 ----------------------------------------------- 4 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纠纷能否作为拒缴物业费的理由 ------------------ 7 业主财产被盗能否向物业公司索赔 --------------------------------------- 14
架空层权益如何维护 -----------
,合伙纠纷案
何某0诉何某1合伙纠纷案
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西民初字第48号
原告何某0、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金亮。
被告何某1、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军产、男,系河南省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0诉被告何某1合伙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齐军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位海龙、人民陪审员王玉亭参加评议,书记员白富囤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0及委托代理人刘金亮、被告何某1及委托代理人董军产到庭参加诉讼。2007年8月3日本院下发了(2007)西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何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0修路垫付款及盈利所得57278.42元;诉讼费6100元,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
被告接判后不服此判上诉中院。经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认定被告何某1共投资129932.70元,与原审原告何某0自认的143856元相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在审理程序方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开庭时没有全部参加庭审,属程序违法”。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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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3班第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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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患者维护自我权利的 意识加强,近年来医患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 医患关系紧张成为我国医疗行业面临的主要 困境之一。医患纠纷不仅给医院带来经济损 失和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医护人员执业心态 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 我们选取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使医护人 员了解以后在工作中如何有效避免医患纠纷, 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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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的内容由技术性关系和非
技术性关系两大部分组成。技术性关系是指在医 疗过程中以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技术、病人接受医 疗诊治为纽带的医患之间的人际关系。非技术关 系是指求医过程中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 之间在社会、心理、伦理、法律等诸多非技术方 面形成的人际关系。技术关系是构成医患关系的 核心,非技术关系是在技术关系的基础上产生或 形成的。技术关系是诊疗效果起关键性作用,而 非技术关系在医疗过程中对医疗效果同样有着无 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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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引发冲突 6名医生被打伤/c/20 11-02-01/150621910298.shtml
据刘魁介绍,1月28日父 亲死亡之后,家人无法接受, 院方也一直未能做出合理解释。 于是家人于次日开始在新华医 院急诊大厅摆放花圈抗议。 然而,
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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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纠纷
核心内容:合伙人在退伙时候,容易出现退伙纠纷,如合伙人退货时候财产处分纠纷,合伙关系终止的财产分配问题等,那么我们如何处理合伙人退伙纠纷?将入伙的财产退还的时候,可以分批分期清退。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合伙人退伙纠纷的处理
个人合伙是指两名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纠纷的最本质的是权利和利益的纠纷。在盈利时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维护或者争到合伙人的资格;在亏损时一部分人想否认自己合伙人的资格或想让另一部分人与自己共同承担亏损,确认另一部分人的合伙人资格。再就是在入伙或者退伙问题上,双方或各个合伙人各怀心腹事。
合伙的内部纠纷主要存在于: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伙引起的财产处分纠纷;合伙终止时的财产分配纠纷;合伙经营中伤残、死亡等引起的纠纷。
1、合伙人退伙时发生的财产处分纠纷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认为,合伙人退伙时处分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个人依照协议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中的债权、债务。退伙时原则上应将入伙的财产退还,一次清
合同纠纷案例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
社区邻里纠纷案例
篇一:物业管理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中邻里纠纷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经常遇到和须妥善解决的问题。笔者在八年的物业管理实践中解决、处理了不少物业管理纠纷和其他棘手的问题。最令我难忘的是去年5月8日上午,业主李小姐亲临服务中心投诉:近期小区有许多业主、住户饲养了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等宠物。平时这些宠物的主人没有管束好它们,在小区内随意便溺,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公共卫生;犬只、狼狗、公鸡、鹦鹉的啼叫经常热闹非凡,干扰和影响了其他业主的休息,揽得四邻不安。邻居们多次对他们提意见,收效甚微。他们照样我行我素,不听劝告,恣意饲养宠物的行为乐此不疲。没有别的办法,李小姐只好联络多数业主联名写信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加以管理。 首先,我认为李小姐投诉的问题属于物业相邻关系的纠纷。处理这类物业相邻关系纠纷的法律依据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异产毗邻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上述的纠纷,按照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公司也只能提醒注意、劝阻,没有执法权和不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物业管理公司根本不可能强行制止或阻止业主饲养宠物的行为,否则自己反倒会构成违法的行为。而且,笔者管理的物业小区属于XX市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
原告:沈存正,男,52岁,住天水市合作巷北园子9151号。
被告:天水市电器厂(下称电器厂)。地址:天水市秦城区莲亭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鸿清,厂长。
沈存正发明了“场效应治疗仪”技术,于1985年7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1986年1月1日,沈存正聘请电器厂厂长李鸿清为专利实施人。1986年5月13日,由电器厂提出报告,经天水市秦城区经委批准,由沈存正及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场效应治疗仪”生产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经召开成立大会,产生了联合体章程。章程规定,联合体由沈存正、电器厂等15个厂家组成,总经理部设在北京,是“场效应治疗仪”专利技术的唯一合法实施人,具有法人资格;效应带由电器厂和沈存正开办的福音厂两家生产,效应带磁芯由天水橡胶厂生产;各成员和专利持有者均应维护联合体的共同利益,不得向联合体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提供“场效应治疗仪”和效应带的技术、工艺资料及零部件:“场效应治疗仪”的商标由联合体统一注册、印刷,各成员单位不得自行翻印;专利权人从整机销售中每台提取专利费1元,从效应带销售中每条提取0.12元,由各厂交给总经理部,总经理部与发明人每季度结算一次。后因资金不足,联合体未成立,故
焦作房产纠纷案
焦作房产纠纷案
“焦作房产纠纷案”并不是一个案情非常复杂的案子,但是其所经历的诉讼过程
确实非同一般。一个纠纷,两种诉讼,三级法院,十年审理,十八份裁判。称之为“超级马拉松诉讼”毫不过分。
1983年6月13日,焦作市纺织工业局出资购买三间房屋(解放东路63号,后改为解放东路20号),在当时的市统建住宅指挥部领取焦作市统建住宅产权所有证后,交由其设立的纺织工业局供销经理部(亦称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使用。6月17日,供销经理部将购房款交回纺织工业局。1984年2月21日,纺织局将供销经理部更名为焦作市纺织工业局供销公司。供销公司仍为纺织局直属的二级机构。1984年10月,纺织工业局设立焦作市纺织实业公司,将房屋移交纺织实业公司使用。供销经理部与纺织实业公司在纺织工业局主持下签订了移交协议。1988年12月25日,纺织工业局与纺织实业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由纺织实业公司支付给纺织工业局3万元,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但该房屋由纺织实业公司使用。
1992年6月19日,纺织实业公司更名为焦作市影视器材公司。1992年12月,供销公司采用涂改纺织局购房收据的记账联,在交款单位“市纺织局”后面用铅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