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公告多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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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的判决书内容
篇一:离婚判决书
法 律 文 书 大 赛 作 品
法学b3班 李俊君 2008582315 08
山 西 省 x x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周燕红与宋远贵离婚判决书
离婚判决
周燕红与宋远贵离婚判决书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黔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周红燕(又名周洪宴),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市黔江区石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远贵,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厨师,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村11组。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红燕与被告宋远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红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刚,被告宋远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隆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宋一凡,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宋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
判决书格式
篇一:刑事判决书标准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起诉书中对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的叙述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辩护意见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案件经过应予以详述,不可抽象概括。叙事要前后照应、情节完整。必须
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本院认为,……〔对于指控罪名是否成立、如何量刑予以充分论证;认真评述控辩双方意见;对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给予说明。〕
保管合同判决书
宋丹 法学101班 学号:10323006 模拟法庭
江苏省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李端英夫妇
委托代理人:翟天宝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志远 刘世菊
委托代理人:翟德书 云阳县XXX律师事务所
2005年6月,李端英夫妇向本院起诉,要求温志远夫妇归还现金56000元,十年前李端英夫妇去外地打工,在2004年10月丈夫患了肺病,厂子给赔了6万元,回来之后李端英把钱存放在年迈的表哥家,也就是温志远夫妇家里,2004年11月存放在温志远家里的剩余56000元钱被盗,双方由此产生的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端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天宝和被告温志远、刘世菊夫妇及其委托代理人翟德书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端英夫妇诉称,要求温志远、刘世菊归还现金56000元,因为她的钱一直放在温志远夫妇那保管,他们负有保管义务,况且在案发之后,他们并没有及时通知我和叫他们保护好现场,他们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并且有可能是监守自盗。
被告温志远、刘世菊辩称,在案发几天前李端英来拿过钱,并且和她说过叫她把钱拿回去保
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最深情”的不予离婚判决
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最深情”的不
予离婚判决
编者按:我们常常呼吁,法院的判决书要注重说理,要体现司法人性化,要情理与法理并重。如果按此要求进行评分,可以说下文的这份判决书完全可以打一百零一分!多一分不怕它骄傲!但是在深情过后,冷静下来看看这篇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是否情感部分占的比例太大,在法律的轨道上跑偏了那么一点?看完请各位读者记得投票哦!
黄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1283民初3912号 原告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
原告黄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XXXX年XX月起,被告多次离家出走,XXXX年年底原告曾
去被告娘家带其回家生活,但被告坚持不归,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对丈夫及小孩不闻不问,经多次沟通,未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
公司增资纠纷判决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商初字第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
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
法定代表人:邹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鄞镇,浙江圣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立斌,浙江圣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卢燎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兴,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利华,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春路6号金色海岸10幢1801室。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彩珍,女,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
·1·
杨汛桥镇联社村上坂53号。
委托代理人:许戌枫,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晟,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
彭宇案判决书
篇一: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彭宇案判决之疑点分析
诉讼法学 张欠欠 104753110268
时隔五年之久的彭宇案,现如今提到这个话题还是会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与深刻思考。这份判决无形中的给我们留下了巨大的影响,令我们不得不对当时判决的正确与否再次提出质疑。
彭宇案案由:2006 年11 月20 日上午9 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 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 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 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 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到在站台附近。随后,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 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 年3 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到在地,要其赔偿各种费用共13 万余元。而被告彭宇则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此案经过三次开庭。2007 年9 月5 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偿人民币45876.36元。
然而我们大家都能从法院所做的判决书中看出法院做此判决所依据的理由,但对于其论述理由的正确与否、合
民事判决书格式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标准范本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号
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解放大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珠,董事长。
古田四路大道口
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胜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吉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吉利公司加工承揽,为原告生产100
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原告在同年9月4号前支付价款
200000元。吉利公司应该在收到价款后,于同年10月31日前交付货物并约定由吉利公司安排运输。由于吉利公司未能在10月
31日前交付电视机,导致原告为“双11”准备的电视机卖场大亏本。随后原告获悉,被告吉利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交货,是因为其与被告胜利公司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100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转售给胜利公司。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现诉至本院要求如下:1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2胜利公司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500000被告吉利公司和胜利公司承担。
被告吉利公司辩称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书
篇一:文书格式7-判决书(变更抚养关系用)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变更抚养关系用)
() 民一初字第 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 年 月 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父)××与被告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处协议(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确定婚生子(女)××由被告负责抚养,跟随×××生活,现因×××(原因),不适宜再抚养子女,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调解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协议(判决)子女由×××抚养,现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子女。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变更抚养权,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主文)
案件受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
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
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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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