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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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释明权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合理运用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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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功明
释明权指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的发问、提醒、解释等方法,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的予以澄清、不充分的予以补充、不适当的予以更正的职权。从权力位阶上看,法官所享有的诉讼指挥权从属于审判权,而释明权作为诉讼指挥权的一部分,也应属于审判权。审判权属于公权力,公权力又往往伴随着职责,所以,释明权一方面为法官之职权,一方面为法官之义务。
一、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释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运用的可行性
释明权产生于以当事人主义为诉讼模式的国家,目的是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弊端。在这些国家的诉讼中,采取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有个理论前提,即每个当事人都是“理性人”的假设。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样的理论前提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立的,诉讼进程的主导权常常会落到具有较强诉讼能力的一方当事人手中。出于诉讼策略考虑,其采取的措施可能会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价值诉求。为此,释明权应运而生。
与当今世界范围内两大诉讼模式相互吸收对方的合理因素所体现出来的融合趋势相符,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许
民事审判权
第二节 民事审判权
一、民事审判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
特征上:1、行使主体的专门性,即民事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2、行使对象的特定性,即民事审判权是针对各类民事案件以及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行使的。3、行使内容上的专业性,即民事审判权行使的内容是运用专门法律知识和技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
二、民事审判权的权能
所谓民事审判权的权能,是指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所具有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它是民事审判权价值的体现,而且从中也能反映出民事审判权运作的全貌。
(一) 吸收与接纳司法保护请求
受诉的权能:具体表现是 A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当中接纳原告的起诉请求,B第二审程序当中接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C再审程序当中接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
(二) 认定纠纷事实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审判权的运作将围绕着组织双方当事人主张和举证、质证、辩论来进行,并且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结果对全案证据进行认证,而后在此基础之上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三) 适用法律,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将相关的实体法律适用于该纠纷事实,由此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法律上的最终确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高法?2009?41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
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论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
姚黎辉 董文玉 张昕欣
摘要: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出发,对大陆法系的释明权理论进行了介绍,分析了释明权与民事诉讼模式的关系,认为释明权制度是对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修正和完善,指出我国在民事审判方式变革和民事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从立法角度对我国释明权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这样或者类似的问题: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只提起违约之诉,而此时违约之诉已过诉讼时效,但侵权之诉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此时应该如何处理?是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以侵权责任对争议进行重新定性,或是告知原告以侵权之诉重新起诉?现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做法不一。事实上,这些都牵涉到法官的释明权问题。
二、关于释明权的基本理论。释明权,又称法官释明权,阐明权,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声明和意思陈述不清楚、不充分时,或提出了不当的声明或陈述时,或所取证据不充分却以为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以发问和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分的予以补充,或把不当的予以排除
民事强制执行权
民事强制执行权:属性、构造及其正当性论证
提 要: 我国立法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定位不尽合理,既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权的强制实施功能,也弱化了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受到质疑。执行权的本质是强制实施权,不具有对实体权利争议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功能。为保证执行的效率性与正当性,应当合理构造执行权的内容,并配置于不同的主体行使。
关 键 词: 民事; 执行权; 性质; 配置; 正当性; 论证
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3637( 2011) 03 -0099 -06
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是民事强制执行理论研究的基本范畴。民事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不仅涉及执行立法的基本结构,而且还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正当性问题,也更关乎当事人利益的有效保障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前提性问题是对执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这一论题直接影响对民事强制执行权配置的正当性。对强制执行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正确把握执行立法的方向,同时,还有利于合理划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功能,正确处理执行程序中产生的审判性事件,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效率性和正当性。
一、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论争及厘清
理论界关于民事
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建构
浅析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建构
一、法官法律解释权的理论分析
(一)何为法律解释,法律缘何需要解释
根据主体与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广义的法律解释和狭义的法律解释。本文欲探讨的是法官的法律解释权,即有权机关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因此所用法律解释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然法律为何需要解释?首先,法律作为规范性文本,是以语词作为表达方式来传达法律观念的行为规范。而语词天然地具有多义的特点,特定语词所表达的观念在不同的人的理解也非完全统一。其次,法律一经制定即固定,而现实的生活、法律所欲调整的社会关系无不处于时刻变化之中,法律尤其成文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不管立法者如何完善立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总会遭遇表达不清的法条、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及概括性条款等,法律适用者必须根据一定方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具体解释,以保证法律明确公正地适用。概言之,法律解释是沟通法律规范与待裁定事实的桥梁。
(二)法律解释权的配臵探析
法律解释的主体,即拥有法律解释权的,有权对现行法律规范作出一定解释的机关或个人。那么,法律解释权应当如何配臵,最合理恰当的法律解释主体是谁?陈金钊教授所言:“所谓法律解释权,就是司法主体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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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
论刑事审判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论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内容摘要: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上,酌情作出决定的的一种权力。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审判中,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是法律规定有缺陷时,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酌情作出处理的权力。我国虽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但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还是屡屡发生,这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不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有着很大关系。本文从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及其价值,并提出行使这一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最后在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刑事自由裁量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以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有所帮助,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引言: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诸如抽象型、模糊性,滞后性等等,而社会生活的是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得不依据自己的良心正义进行自由裁量,从而是案件真正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审判权的固有内容之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官能否正确运用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中法官释明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中法官释明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
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