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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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条 为引导商业银行有效管理声誉风险,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市场信心和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重大声誉事件是指造成银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声誉事件。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制定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办法、相关制度和要求,主动、有效地防范声誉风险和应对声誉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制定与本行战略目标一致且适用于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政策,建立全行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监控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有效性,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路径,确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续、有效监测、控制和报告声誉风险,及时应对声誉事件。(二)授权专门部门或团队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管理,配备与本行业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第三章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第六章 信息科技运行 第七章 业务连续性管理 第八章 外 包 第九章 内部审计 第十章 外部审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7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外汇管理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87号 [2009-10-29 10:39:15]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指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3)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
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xx市场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我行避免遭受到因承担了超越我行风险偏好而产生的不可预测的损失,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交易帐户与银行帐户所承担的一切市场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目的: (一) 股东的长期风险调整收益最大化
(二) 依据风险容忍度和谨慎性限额来管理整体市场风险 (三) 有效地支配风险敞口以协助在利率变动中获利 第四条 本办法是由我行风险合规部拟定,经行长办公会研讨,报董事会予以批准。风险合规部负责至少每年审定本办法与配合业务发展,市场风险管理目标及法规上的要求相匹配。本办法的所有变更必须由行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五条 我行的风险管理自上而下由董事会通过行长实施。为了
使风险管理更为有效,风险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至各业务部门,风险权限组织如下:
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
风险合规部门
业务部门
第六条 风险承担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之间存在明确的责任分割。控制部门负责监管和独立报告风险状况。我行的稽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分析及意义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分析及意义
华道数据行业研究中心 | 2008-02-19 | 吴庶 段明珠
经过二十年左右的发展,外包已成为成熟的商业模式,而金融服务业一直是外包重镇。在我国,金融外包尤其是业务流程外包(BPO)已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市场容量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和数量急剧增长,前景颇为可观。但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行业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经济学智库(EIU)2006年对全球300名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研及深入访谈后出台的一份报告指出,“法规不明确”已经成为在中国推行业务流程转型的最主要的障碍。
依据巴塞尔协议,中国银监会在2005年开始允许国内金融机构外包,2006年发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银行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信管指引》,这两文件的某些章节对外包风险有所提及,但并不深入。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共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外包范围、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个部分。尽管该文件针对商业银行外包风险而制定的,但由于“风险控制”乃金融行业核心所在,《指引》涵盖了外包方方面面。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份专门针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以下是《指引》发布通知及《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买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以下是《指引》发布通知及《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买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