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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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59号) - 图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59号)
2006-06-08 上午 10:31:18 来源: 点击数:4618
粤建管字[2006]5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 评标办法是指对
建筑工程 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六、质量标准
1、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图纸、相关规范验收标准,乙方必须在建设方规定时间内无偿返工直至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否则建设方不予验工计量。 七、违约责任
1、严格工序报验手续,未报验擅自隐蔽部分建设方不予计量,须按国家标准要求剥离检查,否则收取RMB5000元/次的违约金。 2、中标方进场10d内向建设方提供签章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审批后3d内提供修改合格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延迟一天收取RMB500元/d的违约金。
3、材料进场须提前12小时向建设方报验,未报验或验收不合格材料建设方有权要求退场,否则收取RMB10000元/次的违约金。 4、进场模板不低于七成新,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求点换模板须及时更换,5d内未更换且继续使用收取RMB1000元/次的违约金。 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质检、施工员等管理人员须跟班作业,否则收取RMB200元 /人次的违约金;
6、现场施工工艺严格按建设方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执行,与方案、图纸、规范不符或拒不整改收取RMB2000元 /次的违约金;
7、若乙方违反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规定,建设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收取RMB500元-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8、施工现场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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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厅、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
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标 签】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监察厅
【文 号】粤劳社﹝2007﹞103号
【发文日期】2007-09-05
【实施时间】2007-09-0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其他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保证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现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为“企业评定主体”)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评定主体”)负责其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企业的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
售总额的2%提取。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企业的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
售总额的2%提取。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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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 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建价函[2007]48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根据粤建管字[2007]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最高报价值或标底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项计算,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
二、按定额子目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增加的项目如下: 1、内脚手架;
2、模板的支撑。 三、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费用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列项计算。
四、实施“平安卡”发生的费用,按下表标准计算。每个单位工程按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取。
关于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
粤建造函[2008]04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算补充规定”的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内脚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湘建设〔2008〕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
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
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
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
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
民航、铁道等专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08年4月17日以粤海渔〔2008〕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休闲渔业经营和管理休闲渔业的,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发展休闲渔业,积极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组织和渔民从事休闲渔业。
第二章 经营单位
第四条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设县、区的,应当向注册地地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单位,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章程;
2、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备查)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休闲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