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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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供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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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保证饮用水不受污染,保障城

市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无塔供水、高位水箱、地下蓄水池、抽升设备及自备水源的水塔、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应就二次供水设施征求市自来水公司意见。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自来水公司审查同意。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竣工验收。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应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经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由市自来水公司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准用证书》,并抄报卫生防疫机构备案。

关于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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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 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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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199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第 1 页 共 8 页

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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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1997]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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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

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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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衡水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市区生产、生活和各项建设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经营管理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附属供水设施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供水设施,是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所属的水源井(井群)、输水管道、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公用水站、专用供电及通讯线路、消火栓、各类阀门、计量仪表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遵循合理开发水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计划用水

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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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吴政办?2011?125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江市生活饮用水

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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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实施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管网、水箱(塔)、贮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设施。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新建、改建、运行维护等有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

许昌市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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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鼓励在地下置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

许昌市容积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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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计算容积率的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鼓励在地下置停车场、储藏室,地下及半地下建筑(人防、停车场、储藏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储藏室高度2.2米≤H<2.5米的,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地下商业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四条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容积率由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没有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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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8]67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07.14

【实施日期】1998.07.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8年7月14日昆政发[1998]67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改善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杜绝水体二次污染,防止介水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以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为水源,采用二次加压供水

和用高低位水箱(池)调节供水方式(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居民住户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监测工作,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以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水箱(池),所用建筑材料必须无毒、无害

条文说明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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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技术标准导则

(试行)

条文说明

目 次

1 总 则 ................................................................................................. 27 3 基 本 规 定 ..................................................................................... 29 4 水质、水量、水压 ........................................................................... 32 5 系 统 设 计 ..................................................................................... 33 6 设备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