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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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发92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房屋面积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92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 房管局 、 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主城各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 市房屋勘测院: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面积测算工作, 切实做好房屋面积测算,保护房屋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 关于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的规定。
(一) 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书的内容 、 纸张规格 、 字体大小 、 封面样式以及正文和附图的规格等, 均应严格按照渝国土房管发 《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 2001 ]753 号文中附件二《 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以下简称 《 报告书 》)的规范格式出据 。
(二) 当 《 报告书 》 分别用于房屋预售、 初始登记、房屋分割合并、房屋面积变更的面积测算等情况,则在 《 报告书 》 封面名称中部以二号黑体加括号分别注明:预售 、 竣工 、 分割合并 、 变更等字样( 见附件 1 ), 不属于上述类型的其他房屋面积测算,则加注 “ 其他 ” 字样 。
(三) 规范格式的 《 报告书 》 第 7 页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计算说明 ” , 臵于 《 报告书 》 第一页, 本页第一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授课提纲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共八章八十六条,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主要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五个方面,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分别进行了规范。
●课程主题: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物管
? 课程内容: ? 一、立法背景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 四、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 ? 一、立法背景
? (一)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需要 ? (二)国家相关上位法的出台 ? 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亮点 ? 敢破敢立
(一) 明确并强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物业管理监管职责(4条); (二)明确了协会的地位(5条); (三)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6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9〕第16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5月21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9年5月21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
0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
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8]7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
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在各区县(自治县)房管局、国土房管局的认真监督管理下,通过三年多的运行,已取得初步成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结合近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
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不需要招标投标的项目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 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监督并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的施工招标,按照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余项目施工招标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 市国土房管局总工办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汇总、与市招标投标监管办的协调联系、评标专家的监督考核和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会同相关处室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的备案;市国土房管局耕保处负责市级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业务指导、开标现场监督和中标结果的认定;市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施工招标投标事务性工作,负责招标资料和招标补遗备案前的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地环处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含车渡、客渡)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以及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未设立航运管理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市)的水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由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卫生和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水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水路运输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和经营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开办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航运管理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5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一)高度重视项目选址工作。凡地票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范围内和农村建设用地区域选址实施复垦项目。要引导和倾斜在已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开展复垦工作。复垦项目的地块必须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建设用地地类,并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权属清楚、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