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是否属于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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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
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报案例
最高院公报案例: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结的“应某诉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某其他合同纠纷案”被2016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黄法官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明确了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财产混同的审查因素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裁判摘要
一、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原告
应某,男,37岁,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
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陈某,女,55岁,台湾地区居民,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应某因与被告嘉某某(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同码 185 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 则 要 述
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前行使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文后另附:天同码 185 篇往期链接。天同码导航图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 则 要 述
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前行使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审判要旨(2008年第11期)
二十六、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物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8年第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作出(2007)民一终字第
3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上述判述。
二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将所负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对此未予接受,亦未在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应当认定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借新贷还旧贷,系在贷款到期不能按时收回情况下,作为债权人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合同解除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及公报案例评述
一、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
《合同法》第94条对当事人的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规定,该解除权为法定的有条件的单方解除权。从该条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合同解除权系由守约方享有,换言之,违约方不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义务永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中即否认了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
【案情简介】
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永新公司”)与义乌市政府就义乌造纸厂搬迁改造及房地产开发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于1993年4月28日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义乌市政府将义务造纸厂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永新公司。协议对出让价格、付款期限和费用承担做了约定,其中,永新公司将承担受让地块内的三通一平、绿化、小区道路建设费和水电增容费等费用。之后,永新公司与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万顺公司”)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永新公司负责与义乌市政府签订8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负责与义乌市有关当局的协调和办理前期手续。2.永新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义乌市成立本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顺
伊利财报案例分析
高级财务管理
课程专题研究报告:伊利公司财务分析
学院: 专业: 小组成员:
一、伊利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1992年12月,在对呼市回民奶食品总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方式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97年,伊利公司对内蒙古青山乳业公司进行控股,正式成立内蒙古伊利集团。同年公司名称由“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乳品行业龙头企业之一,总部坐落在内蒙古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下设四大事业部,所属企业三十多个,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
今天的伊利集团,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挑战,提出“用全球的资源,做中国的市场”,全力推进“以人为本、制度为保障、团队为前提,平等信任”的企业文化,以不断创新、追求人类健康生活为己任,正向实现“打造中国伊利,实现乳业第一品牌”的目标大步迈进
(二)伊利的优势与风险 1 外部机会分析 (1)国家政策扶持 (2)地方政府的支持 (3)潜在消费需求巨大
(4)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形成强大的购买力 2 外部威胁分析
(1)乳业步入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附3个相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归于消灭|附3个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裁判要旨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案情简介
一、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50万元,期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军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睿处。同日,从李睿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户转款49.72万元。王军向李睿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睿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二、2009年 8月12日,王军和李睿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关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09 年 9月2日,李睿被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人,取得A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其上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王军,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三、后李睿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王军主张债权及抵押权。王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睿协助王军办理注销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通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四、李睿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 修井机吊装运输工程 项目基本情况 :
某分公司两个修井机吊装运输工程,该项目是层层转包的典型案例,在转包过程中,公司利益外流到外部单位,加大了公司成本。 案例一: 修井机吊装运输工程 甲方: 第一层A分公司 乙方:B公司所属装备公司 转包第二层 外部企业 第三层上海望洋国际 层层转包 转包C公司综合事业部 转包 金凯达航运有限公司 第四层
海能达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外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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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修井机吊装运输工程
该项目是层层转包的典型案例。一个最后 184万元就完成的项目在开始之初报价到447万元。 在层层转包中,外部单位获利211万元。B装备公司在已落实驳船资源的情况下仍进行转 包,造成驳船租赁费重复支付。对低成本战略 和协调发展战略的执行存在较大偏差。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转包。
关于工程转、分包,我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有明确规定转包非法,转包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非法转包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进行合法分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 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不得承担分包任务。 2.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比例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