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自2022年”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修订)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2022年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重点内容解读
2021 年 6 月 10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 。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将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次《安全生产法》 再次修订, 既是结合新实际、 回应新情况, 也是对于权责关系、 惩戒标准的升级与适配。 “新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 , 这是系统考量的结果, 也是维持法律威慑力、 影响力、引导力的必要举措。
第一、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 的修改背景和意义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 2002 年制定的, 2009 年和 2014 年进行过两次修改。 今年是第三次修改。 这部法律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从历史最高峰2002 年的约 14 万人, 降至 2020 年的 2.71 万人, 下降 80.6%;重特大事故起数从最多时的 2001 年, 一年发生 140 起下降到 2020年的 16 起, 去年 16 起是历史最好水平, 下降 88.6%。 但是, 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 有的还在集中暴露, 新的风险又不断涌现, 虽然全国生产安全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45 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9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网络答题答案
第一部分 单项选择(括号内为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中央文件)
2、临时出国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3、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
4、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6、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8、党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第七十二条)
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网络答题答案
第一部分 单项选择(括号内为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中央文件)
2、临时出国团(组),擅自延长在国外期限,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
3、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
4、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
5、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1)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
6、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
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8、党员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第七十二条)
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学习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体会
“识人察人看品行、选人用人重作为”
基层最需要的是敢于挑担的人才。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要善于把信念坚定、有人民情怀,敢扛事、不出事的担当者选出来、大胆用起来,形成强烈的正向激励效应,鼓励和带动更多干部奋发进取。一是细微处识人,注重从八小时之外、第一现场了解情况,多给不计个人得失、品行正思维新、与群众贴心的人以机会。二是多角度、多维度察人,突出政治标准,严守作风操守,完善选用制度,细化量化的可操作性措施,落实识人辨才的责任制,给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干部公平机会。三是赛场上用人,交任务、压担子,加大轮岗、挂职等锻炼,细化本领提升积分和特殊表现加分办法,不给滥竽充数者机会。
“选的是忠诚、用的有担当、查的要干净”
在学习新修订的《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我有三点体会:一是选的是忠诚。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明确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用的有担当。将履行党的建设职责、落实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作为考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提出树立注重基层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
一、将bai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du坚持安zhi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
一、将bai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du坚持安zhi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浙江省禁毒条例(2022修订)(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9 号)
《浙江省禁毒条例》 已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22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3 月 18 日
浙江省禁毒条例
(2001 年 6 月 29 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禁毒条例〉 的决定》 修正 2011 年 11月 25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保护公民身心健康, 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和国务院《戒毒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