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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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4.11.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
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
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 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 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水利部 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4.11.2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通知发 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防止
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
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土保持方 案。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 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 单位方可申请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时,参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的专家,应是进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应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确定。
第四条 评审单位应当负责安排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评审专家报酬。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评审专家的工作,为其参加评审活动创造条件。
第二章 评审专家
第五条 评审专家是指从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判别把握较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对国内、省内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展有一定了解,熟悉国家和省水土保持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掌握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相关的技术规程规范及相关技术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技术规程
ICS 93. 16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P 55
SL387—2007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验收技术规程
2007—10—08发布 2008—01—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2007年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SL 365—2007)等5项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序号 1 2 标准名称 水资源水量监测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技术锚喷支护技术规范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 实时水情交换协议 标准编号 SL365—2007 SL377—2007 替代标准号 SDJS 7—85 发布日期 2007.10.08 2007.10.08 实施日期 2008.01.08 2008.0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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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
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
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
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
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
项目编号发改能源[2012]2491号
建设地点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验收单位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2日
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行业
类别
输变电
工程
主管部门(或主要投资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项目
性质
新建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关、文号及时间黑龙江省水利厅黑水保许可[2009]28号
2009年4月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批复
机关、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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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批复
机关、文号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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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起止时间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研究院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单位\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哈尔滨天烨水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土保持施工单位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黑龙江安泰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报告编制单位
哈尔滨天烨水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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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意见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2018年7月12日,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在鹤岗市主持召开500kV鹤岗输变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