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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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
发布与交换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飞行学院,西藏区局:
随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升级改造,民航气象资料(情报)的交换能力不断增强,《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AP-117-TM-01R1)已不能满足气象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的有关规定,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人员对《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AP-117-TM-01R1)及其相应附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AP-117-TM-01R2)下发你们,请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由于民航气象中心处于建设阶段,《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中民航气象中心承担的飞行气象情报发布和交换的职责暂由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承担。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空管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AP-117-TM-01R2)
目 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2号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05.26 【实施日期】2004.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2号)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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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和效率,充分开发和合理使用空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公海上空的民用航空相关空域的建设和使用活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服务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空域是国家资源,应当得到合理、充分和有效的利用。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保证飞行安全。空域的建设和使
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
《民用航空飞行动态固定电报格式》(标准MH 4007-2006)
注意事项
一、
概述
1、实施时间:2006年12月1日零时起(北京时)。 2、新标准涵盖的电报范围:国内AFTN电报。
二、空管部门取消了返航报(RTN)和备降报(ALN)
航空器返航、备降信息改在现行飞行变更报(CPL)中体现。在CPL电报的编组18中,“RMK/”数据项中用明语“ RETURN”表示返航、“ALTERNATE”表示备降。
三、PLN、COR、ABS报空管部门不再作为固定格式使用
1、有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或地区管理局批复的非重复性飞行计划航班,不再拍发PLN类相关电报。执行当日直接拍发FPL。
2、空管部门不再使用COR和ABS电报,但公司仍可用COR/ABS/PLN字冠电报传递航班信息(公司仍将以SITA线路拍发SITA格式的PLN电报),PLN、ABS、COR电报的格式照旧。
四、编组内容
1、编组8飞行种类中取消“加班-J”、“补班-Q”、“急救-E”。 2、编组10机载设备中增加“P、R、W、X”。
英文字母 P R W X 通信、导航或进近助航设备 申请执行区域导航程序 所需导航性能(RNP) 具备RVSM能力 不具备RVSM能力 3、编
1.1.4.56-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民用航空气象第3部:服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民航飞行学院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 来自:公安局 时间:2010年6月3日16:34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背景调查工作,保障学院空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航空背景调查(以下简称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适合从事民用航空相关工作或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三条 背景调查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细致、规范。 第四条 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应当保守被调查人背景资料的秘密。
第五条 调查人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学院公安局负责制定背景调查规定和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并对各单位背景调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背景调查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背景调查工作,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单位负责审核背景调查资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通过背景调查: 1.持有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的人员; 2.从事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 3、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空勤人员;
4.飞行教员、飞行学生和通用航空飞行人员;
5.在境内我国航空运输企业工作的境外人员;
6.从事民用航空配餐、航空器机务维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1988年颁布)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
(1988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 第五章 航图
第六章 机场仪表飞行程序 第七章 航行资料修订 第八章 航行通告
第九章 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第十章 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和收集 第十一章 航行情报资料的供应和管理 第十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 附录:
一、各级航行情报值班员的工作职责 二、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设计编写大纲 三、一级航行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四、定期制航行通告共同生效日期表 五、雪情通告格式和填写方法 六、颁发航行情报资料通知书 七、定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的依据。民用航空行政管理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的领导、航行情报人员以及提供航行情报原始资料、接受航行情报服务的一切有关人员,均须遵照执行。
制定航行情报工作的各种规范、细则、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原则、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403声学测听方法纯音气导和骨导听阈基本测听法
3 总则
3.1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合格;
b)不合格。
3.2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和方法见附录A,辅助检查项目见附录B。
4 基本要求
4.1 身高、腿长和臂长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2 体质指数(BMI)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5,但下列情况鉴定为合格:
a)体质指数小于18.5,骨骼肌肉发育良好;
b)体质指数大于24,腰围小于85cm,腰臀比小于0.90,体型匀称,肌肉发达,胸、腹、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
4.3 不应有恶性肿瘤及其病史,以及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
4.4 不应有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
4.5 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不
民用航空法飞行规则练习题(一)
民用航空法部分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 A飞行记录本; B飞机适航证书; C执照和体检合格证 C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 A乘务员; B机长; C旅客 B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A在旅客全部撤离后; B在机长撤离后; C在经过机长允许后 A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 )审查批准后颁发 A国务院;
B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B
5设立国际机场由( )审查批准 A国务院和中央军委; B国务院; C民航总局 B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 )的职责 A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 C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C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制定 A民用航空总局; B中央军事委员会;
C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C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 )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 A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修订征求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为保证飞行安全,使用装有专门校验设备的飞行校验航空器,按照飞行校验的有关标准、规范,检查、校准和评估各种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空间信号质量、容限及系统功能,并依据检查、校准和评估结果出具飞行校验报告的过程。飞行校验应以充分验证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性能指标为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校验,校验对象为地面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
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
监视设备包括一次监视雷达、二次监视雷达、多点相关定位系统、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地面站、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
新技术应用中涉及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飞行验证和飞行测试工作参
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校验对象在投产使用前应当进行飞行校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
区消防设施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ICS
C80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15-2007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飞行区消防设施
The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aerodrome
at airports serving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ation 2007-08-30 发布 2007-12-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附录A(规范性附录)火灾分类及宜使用的灭火剂............................. 附录B(规范性附录)灭火器报废年限.......................................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学良、杜伟军、顾南平、田建沈、张勇、王健、黄冬冬。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
1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