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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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
36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叶榅平**
??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
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行使?基本原则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2019年第4期法治研究
36
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叶榅平**
??摘?要:
由于缺乏有效规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实践中的价值贬损和功能异化问题十分突出。尽管立法者没有建立明确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可以
毫无章法,恣意妄为,它必须受到特定价值原则的引导和规制。明确政府行使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克服立法的局限性和规范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应以宪法第9条蕴含的基本价值和规范精神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功能及其法律基础,确立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绿色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以及民主监督原则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通过公益诉讼等司法程序实现这些原则的规制功能,保障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价值有效实现。??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所有权行使?基本原则
*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0)
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叶榅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① 参见叶榅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能结构》,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② 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度干预原则
这是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也是经济法最重要的原则。在理解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之前,我们必须对国家干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由于市场是有缺陷的,因此,运用国家的力量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首先,国家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而“根据历史经验,没有一种国家可以排除支配的因素”[3],而这也正好反映了现代国家的经济职能。因此,国家和的干预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国家干预是必须的。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不存在疏忽,公共政策仍要求,只要是由于进入市场的具有缺陷的产品造成的对生命和健康的危害,就要承担责任”[4]。按照传统的法律思维,承担责任还需在主观上有过错,因此,要使不存在疏忽的市场参与者承担责任,国家的干预就显得十分的必要。最后,国家干预也是有用的。这一点早已经被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所证明。资本主义国家发现利伯维尔场不是万能的,而社会主义国家在转轨之后,发现完全放任不管绝对会是一种错误。因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伴随着国家的存在而存在的。所不同的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范围、目标和价值不同”[5]。由此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干预,而是国家如何干预。鉴于“
自然资源法课程标准 - 图文
自然资源法课程教学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自然资源法规是湿地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本课程是一门涉及面广,综合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需要学生在具备森林植物学、野生动物学、森林培育学、森林经理学、森林病虫害防治学知识的基础上进行学习。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及时掌握国家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经营活动的政策和法规,树立牢固的政策和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依法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及利用开发的能力,有效促进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二、课程教学目标
自然资源法规课程的知识目标是使学生了解和熟悉现阶段我国主要自然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从事林业专业各岗位工作应具备的自然资源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实现初步具有依法进行自然资源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能力目标。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学生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及自觉性。
三、参考学时 48学时 四、课程学分 学分
五、教学内容和要求
序号 项目一 自然资源法总论 教学项目 任务 1自然资源法概述 2自然资源法基本原则 3自然资源法基本制度 4自然资源法法律责任 5自然资源法法律救济 1概述 2我国水资源的立法沿革 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 了
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研究与分析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
摘 要:本文针对学术界和立法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原则的不同认识,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说明了有关宪法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文章在重述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关系原理,回顾我国制宪历史,分析现行宪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所包括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宪法在有关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最终做出了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是基本清楚、完整的结论。并依据这样的结论来说明什么是符合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
在人类降生之初即懂得利用自然资源来维系生存,但只是在本能的驱使下实施相应的行为。随着人类理性世界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与意义。于是,关于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就在人类理性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理念。人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其中主要是围绕如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而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提高,方法的日新月异,大量的自然资源在人类开发利用的活动中被消耗,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再像从前那样肆无忌惮地挥霍自然资源,因此
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案例
1、最大诚信原则的案例:某煤矿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工人集体投保,与某保险公
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但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该煤矿发生矿难,导致两名矿工死亡,矿工家属索赔时,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付。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于带有射幸性质和容易诱发赌博危险和道德危险,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置于危险状态,因此,《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该条款规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遵循特殊有效要件,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意在防止此类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为图谋高额保险金而诱发对被保险人生命不利的危险。
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便是以《保险法》的该规定,而主张作为被保险人的工人没有签字,保险合同应属无效。但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法律业务方面较投保人更为熟悉,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地位。按照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约时负有告知等一系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 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
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
1
合同。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的原则,即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的最重要的方式和基础的那些原则和基本思想,处在于法的本质的同一序列之中并构成它的主要内容。"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子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的子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关系参与者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均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民事雇佣合同发展到劳动合同,表明了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立足于私法性质的劳动法律行为既保留着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和要素的基本特征,又日益进化于劳动权本位和公法的适当干预。本文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之研究就建立在以上两点思路上,即,一、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私法原则为基础;二、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PLC编程的基本原则
PLC编程的基本原则
PLC编程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外部输入、输出继电器、内部继电器、定时器、计数器等器件的接点可多次重复使用,无需用复杂的程序结构来减少接点的使用次数。
2) 梯形图每一行都是从左母线开始,线圈接在最右边,接点不能放在线圈的右边参看图4-20。
图4-20 规则2)的说明
a)不正确电路 b)正确电路
3) 线圈不能直接与左母线相连。如果需要,可以通过一个没有使用的内部继电器的常闭接点或者特殊内部继电器R9010(常0N)的常开接点来连接,参看图4-21。
图4-21 规则3)的说明 a)不正确的电路 b)正确的电路
4) 同一编号的线圈在一个程序中使用两次称为双线圈输出。双线圈输出容易引起误操作,应尽量避免线圈重复使用。
5) 梯形图程序必须符合顺序执行的原则,即从左到右,从上到下地执行,如不符合顺序执行的电路不能直接编程,例如图4-22所示的桥式电路就不能直接编程。
图4-22桥式电路
6) 在梯形图中串联接点、并联接点的使用次数没有限制,可无限次地使用,如图4-23所示。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 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
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 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 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
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
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协调发展原则 (2) 预防为主原则 (3)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 污染者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