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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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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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06-2007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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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府发〔20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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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长春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长春市土地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布长春市市区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次公布后的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其它区的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

二、依法界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本通知所称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的平均年产值是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三、合理确定耕地平均年产值标准。旱田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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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的长春市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长府办函[2007]7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9 【实施日期】2007.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长春市药品批准文号清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函〔200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长春市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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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18号)精神,切实保证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努力提高药品质量,推动我市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对药品批准文号的清查,全面掌握我市药品研

吉热改2号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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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6-10-23 【文 号】 吉热改[2006]2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2007年采暖期起,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按《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执行,并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直房改字[2000]2号)规定执行。

二、热价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价格标准执行(2006-2007年采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热价标准为26元)。

三、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单位会计核算时在“取暖费”科目中列支。

四、“暗补”改“明补”后,单位停止报销采暖费。2006-2007年采暖期采暖费补贴一次性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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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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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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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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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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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政发[20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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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确定,取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将原收取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集资、管道煤气工程建设资金、管道燃气表后管设计和安装费、供水增容费等单项收费,调整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收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取范围

凡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用途及收费标准 (一)用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楼前入口阀门)、管道燃气管网(含主干网至用户室内)的配套设施建设,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排污水、排雨水、环卫设施)建设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社区居委会综合用房、环卫等设施建设(详见附件1)。 (二)收费标准

1.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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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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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

定》的通知

(东府[2009]9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一并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屋补办《房地产权证》

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 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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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市人民政府公报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

温政发〔200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八日

温岭市循环经济发展纲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发展纲要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及省、台州市循环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发展纲要。

第二条 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为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属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形态。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 发展循环经济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