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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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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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重要基础。当前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尤其应当强调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注重系统建设成果对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反馈,重视系统的二次开发与数据挖掘。下文是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化、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医疗保险在内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5日通过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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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2013年12月25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4个密度区:密度1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2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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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77号文) - 图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0)77号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并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占用绿地费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交临时占用绿地费。征收范围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城市绿地。收费标准: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临时占用绿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二、绿化补偿费,包括易地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绿化补偿费
征收对象为城市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交纳用于补偿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包括征用所缺配套用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用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所需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广州市绿化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恢复绿化补偿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恢复时,必须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
(一)市、区、县级市、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及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二)住宅小区、村、街巷等居民地名称;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设施名称;
(四)河(涌)、湖、洲、岛、山、峰、丘、谷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广场、公园、自然保护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车站、水库、电站等交通、水电设施名称以及楼群、大型建筑物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做到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名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地名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 (三)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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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11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1999101)
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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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29日 20:57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1999年3月19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 在市区范围内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排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
北京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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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
广州市形象的
外国语言文化学院20100201135秦佩玲
1. 本人觉得能代表广州市形象的“城市名片”有:中山纪念堂、陈家祠、五羊雕像和迎春花市。 2. 简评:
①这句话是科学的。
②公关人员即公共关系人员,指的是以从事公共关系理论研究、教学活动和实践工作为职业的人员。公关人员的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利用一些特殊场合组织各种宣传活动,从而使更多人认识企业。
③本人作为外国语言文化学院英语师范5班的一名同学,在其它班级的同学面前,我代表的就是英师5班这个集体,我身上就像带着这个班的身份勋章。因此,我的行为就会影响其他人对我所在组织形象的评定。我做了好人好事,这就是我用我的行动向别人宣传我所在的组织中个体所拥有的特质。别人就倾向于认为,那个能有这样的好人,那个班就应该是个先进的班集体;但倘若我做了影响不好的事,我的行为一样会成为别人评价我所在组织的证据。怀着以小见大的心理,这个组织就会给人留下不好的印象。这种类似于光环效应(晕轮效应)的情况适用于我们所在的任何组织(宿舍,班级,学院,学校乃至国家)。因此在广义上我是我所在组织的其中一张名片,我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我所在的组织,而我通过我的行为举止在公众中宣传我所在组织,让更多的人认识我所在的组织。这样,我就成为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