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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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关于《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现就**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的情况作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农业法》贯彻实施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学习宣传。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网络、乡村广播、标语、横幅、板报、简报等宣传形式,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送法下乡、法制集中宣传月、发放明白纸等活动的开展,深入宣传《农业法》,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农业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在大力开展宣传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农业法》的学习培训力度,组织各乡镇及部门农业执法人员参加了省、市、县有关单位组织的培训班,增强了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的自觉性,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管理农业的本领。五年来,累计组织各类宣传活动100多次,发放明白纸6万多份,开展法律咨询500多次,培训农业执法人员2000多人(次)。
(二)增加农业投入,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了落实《农业法》关于“增加农业投入”的要求,我们采取新增、整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向农业投入的倾斜力度。五年来,全县共拨付各类支农资金3.5亿元,其中县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348万元。今年1—6月份,共拨付较县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130万元。驻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
一、为了科学、真实地反映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准确评价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本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
实际建设是指已建成或在建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其它设施。
四、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五、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六、本规定由国家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
(新)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0〕8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文件
渝财税?2010?83号
关于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有关契税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契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税率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别墅”除外,以下同),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者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5%征收。其中,对个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一下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契税减按1%征收。
对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文明确。
个人购买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契税。
二、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计税依据规定
受让土地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
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汇报
兖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情况的汇报
按照鲁府法发 2005 55号和兖政办发 2007 14号文件规定,我局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方面,主要执行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下面,我就执法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基本情况 执法局自正式成立以来,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立足自身职能,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相对集中的环保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努力做到学习、宣传、执行三落实。
(一)强化措施,深入学习宣传《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采取措施,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是成立了《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亲自挂帅,分管局长具体组织实施,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二是把《水污染防治法》纳入城管普法教育范围,与其他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法律、法规条文手册、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按照学习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进行全面学习,促进执法人员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了解,切实理解法律内涵。三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认真贯彻实施新条例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制处 石晓
《条例》共五十七条,分为总则、电力设施保护、电能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下面,我对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关于立法遵循的原则
《条例》的起草坚持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具体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科学性,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贯穿于法规起草的全过程。
二是注重一致性和创新性,对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结合我省实际加以细化、延伸和补充完善,对上位法未作规定而又需要规范的,设定必要的制度规范。
三是注重可操作性,把我省近年来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的:
1、要从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认识制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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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法规的意义。
电力设施与电能,它不是一般的财产,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某些群体或个人利益,是以整个社会作为公共利益的承载主体,从而与其他特定群体之公共利益区别开来。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主体的广泛性和利益普遍性使它必然成
《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
市规划局
各位代表:
根据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的安排,下面我将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向大家做个汇报。
规划是统领城乡建设发展的龙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立足于快速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对我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市主要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规划工作,亲自参与规划论证,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是前所未有的;规划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抢抓机遇,不断更新规划理念,更新规划知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群众对规划工作的认识程度也越来越高,参与程度也越来越广。可以说,我市规划工作已经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规划建设新时代,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大作用,其影响积极而深远。《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目标,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和规划管理机制,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规划作用得到充分
发挥,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新都府办发〔2008〕11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一)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新都电视台、《新都资讯》和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第一季度由区房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在黄桷树广场设点宣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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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条例》的培训,通过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区房管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选择3-5个物业小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条例》进小区的宣传活动,将政策宣传到户,使业主深入了解并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
《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
《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
市规划局
各位代表:
根据市人大人事代表工委的安排,下面我将我市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情况向大家做个汇报。
规划是统领城乡建设发展的龙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规划工作,立足于快速推进全市城镇化进程,对我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市主要领导多次在会议上强调规划工作,亲自参与规划论证,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是前所未有的;规划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抢抓机遇,不断更新规划理念,更新规划知识,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群众对规划工作的认识程度也越来越高,参与程度也越来越广。可以说,我市规划工作已经站在新的更高的起点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城乡规划法》学习、宣传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规划建设新时代,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大作用,其影响积极而深远。《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目标,不断创新规划理念和规划管理机制,科学编制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规划作用得到充分
发挥,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
关于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关于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1年7月27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 汪东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工作要点的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6月20日至21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常委会副主任周忠友、张立梅的带领下,对我县贯彻实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在县农委会议室听取了方树林副县长及县农委、工商局、财政局、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关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随后,在曹士东副县长和县农委有关负责人的陪同下,赴张山乡桃花村、半塔镇罗庄村、汊河镇小李庄和大雅村等地实地察看了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与当地部分乡镇村干部、人大代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座谈讨论。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布实施以来,到今年上半年,全县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166个,其中:粮油种植合作社18个,蔬菜种植合作社20个,畜禽养殖合作社51个,水产养殖合作社16个,林果合作社8个,苗木花卉合作社12个,葡萄种植合作社7个,农产品销售合作社16个,农村服务合作社6个,生
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杭公消〔2009〕199号
关于下发《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前阶段,市局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各部门对新《消防法》实施后如何做好我市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现就具体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
(一)消防部门参加各级规划、建委、发改委等部门组织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出具的书面意见,不需盖公章,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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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人应将意见交窗口存档。
(二)各大队要加强与规划部门的协调沟通,请规划窗口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便民服务单》(见附件1)发放给建设单位,告知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
二、告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就近办理的原则,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在市局或者大队窗口办理。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征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时应进行登记,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