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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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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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

民法总则担保的规定有哪些,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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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担保的规定有哪些,有什么特征?【优质推荐】

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上的一个专业术语,民法总则担保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上关于担保的规定,民法总则之中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法上有关于担保人责任的规定。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担保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

民法总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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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 变动 (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 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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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发是对于合同的签订以及后续的一些事项所作出详细的规定的。而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也包括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很多普通老百姓就比较困惑了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到底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那么民法总则和合同法优先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民法总则合同法关系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是今年才最新颁发的关于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合同法则是一部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的制定需要参照民法总则的规定,但两者的不同之处还是很多的。 二、《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理解与适用:该规则衔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

民法总则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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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近几年来一直高度注重于在国际上和其他国家友好的合作精神,但是对待一些外国人在我国作出的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事肯定也是不会视若无睹的。比如说普通民众有的时候会和外国人是产生民事纠纷,人们自然就会首先去关注于民法总则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对涉外民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首先我们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目录部分开始比较。民法总则在内容上有删减部分字词、删减相关章节、分节,然后增加相关章节。比如民法总则删除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增加了期间计算的章节等。民法总则是民法总纲领,是民法的前部分,后部分是分则,正在研究起草中。在分则没有通过发布实施前,民法通则还继续有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将安排在分则中。分则出台了,一部成文的民法典就完善了。

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现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是我国现行法之一部。其适用规则是:如国际条约

民法总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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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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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 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 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56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个人合伙民法总则为什么删除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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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民法总则为什么删除相关规定?【优质推荐】

个人合伙民法总则对其进行删除,也就预示着民法关系中不再有个人合伙这一主体了,个人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我国的合同法也已经非常完善了,因此将个人合伙归结到合同法调节的法律关系中也是非常恰当的,同时也是对个人合伙在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法律认可,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个人合伙的发展。 一、民法总则删除个人合伙的原因

新颁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就三个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法总则》中,和自然人并列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取消了“个人合伙”。

《民法总则》”非法人组织”之后 ,取消了《民法通则》原有的“联营”一节。 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 二、对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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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对比表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1986年4月12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等。 制定本法。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民事主体

民法总则试题及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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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总 则 第一讲 民法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1】(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及解析】D。本题涉及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本题中,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ABC选项均不正确,甲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D选项正确。本题的妙处在于,应将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